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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说“投资”还保本,事后补的借条算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8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有“投资”聊天记录、约定保本固定收益的资金往来,事后一方补写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具借条的一方主张自己只是债务加入的,法院会怎么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80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判断资金往来的性质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核心不在于双方是否使用了“投资”的表述,而在于是否符合民间借贷“保本付息、出借人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本质特征。如果所谓的“投资”约定了本金全额返还、固定收益,投资人无需承担项目亏损风险,本质上就是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虽然刘某和许某的聊天记录里有“投资”的说法,但全程没有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且许某、段某均作出了“保本返还、固定收益”的承诺,刘某不需要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其次,借条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核心债权凭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如果主张借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被胁迫、欺诈的录音录像、报警记录等),否则仅凭口头抗辩,法院不会采信。本案中段某抗辩称借条是为了帮刘某瞒家人写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所以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抗辩。

第三,债务加入的适用前提是已经存在明确的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是在既有债务的基础上加入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直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明确自己是借款人,那就不属于债务加入,而是直接成立借贷关系。本案中段某直接向刘某出具了借条,明确自己是借款人,所以不构成债务加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经案外人许某介绍得知某车服平台“支付车辆押金即可免费用车、转租可赚收益”的项目,先后向许某转账共计30万元,许某将款项转给段某,段某再转至某车服公司相关人员账户。过程中,许某、段某均向刘某承诺“保本返还,5万元每月收益1000元(年化24%)”。

2022年10月24日,段某向刘某出具《借条》,明确载明:2021年4月-9月共计借到刘某30万元,刘某已通过许某转款,许某已转给段某;扣除已偿还的8万元,剩余22万元于2024年11月1日前还清。

后因段某未按期还款,刘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1.55万元及利息。段某抗辩称双方是投资关系不是借贷,借条是为了帮刘某隐瞒投资失利给家人写的,就算是借贷也只是债务加入,一审未追加许某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

  • 段某与刘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段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 一审未追加许某是否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虽聊天记录中有“投资”表述,但无正式投资协议,且许某、段某均作出保本承诺,刘某无需承担投资风险,本质上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应当知晓法律后果,其抗辩借条非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支持,故借贷关系成立。
  2. 段某直接向刘某出具借条明确借贷关系,并非在刘某与许某既有借贷关系基础上加入债务,故不构成债务加入。
  3. 现有证据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未追加许某不影响案件审理,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1.55万元及自2024年1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21.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380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资前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性质:不管是参与什么项目,只要涉及出钱,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明确是投资还是借贷,投资的话要写清楚风险承担、收益分配、退出机制,不要只听口头的“保本高收益”,避免后续扯皮。
  2. “保本投资”大概率按借贷算:如果对方给你承诺“保本保收益、亏了算他的”,那不管叫什么名字,本质上都是借钱给对方,你可以按民间借贷主张还款,不用被“投资”的名头忽悠。
  3. 借条不能随便签:哪怕是朋友找你帮忙“打个欠条应付家里人”,也绝对不能随便签字,一旦签了借款人的名字,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或者虚假的,就要承担还款责任,真要帮忙也要写清楚实际情况,留好证据。
  4. 资金过第三方要留痕:如果钱是转给第三方的,一定要在借条里写清楚“指定收款账户/收款人”,同时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避免对方说没收到钱。
  5. 追加当事人要趁早:如果觉得案件需要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一定要在一审的时候就提申请,二审才提的话,除非是必须追加的当事人,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同意,会影响自己的权利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