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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轮胎夹石块飞出砸死人交警定不了责保险公司要全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8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货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夹带的石块飞出,砸死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石块卡入轮胎的时间、地点,导致事故成因无法判定、未作出责任认定的,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人事发后驶离现场、未及时报案为由主张免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87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未认定事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到机动车一方——机动车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额赔偿损失。

其次,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驶离现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主张免赔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报案;二是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只是因为没察觉到石块飞出砸到人而驶离现场,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此外,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只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便享有基础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也不影响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北京地区法院通常支持的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28日,张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段时,车辆左侧第三排轮胎夹带的石块飞出,与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4发生接触,造成杨某4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张某驾车驶离现场。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经调查,因无法查清石块卡入轮胎的具体时间、地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事故责任,同时查明杨某4无交通违法过错行为。

张某系某公司雇佣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运输砂石的职务行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杨某4的家属曹某(肢体二级残疾,年满72周岁,除基础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杨某1、杨某2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 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机动车一方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以张某驶离现场未及时报案为由主张免赔是否成立?
  • 被扶养人生活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无证据证明杨某4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关于保险免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明知石块砸中杨某4而故意驶离现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并非因张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故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3.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曹某系残疾人,虽享有基础养老金等社会保障,但无其他收入来源,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应予支持。
  4.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4因事故死亡,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一审法院认定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适当。

裁判结果

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曹某、杨某1、杨某2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655407.33元,以上共计835407.3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387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货运车辆驾驶人务必做好出车前检查:尤其是运输砂石、渣土的车辆,上路前要仔细检查轮胎夹缝、车身是否夹带石块、杂物,及时清理,避免行驶中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即便交警无法定责,只要无法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机动车方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发生可疑情况及时停车查看:驾驶人行驶中如果听到异常声响、或发现车辆可能刮碰、掉落物品,一定要及时停车检查,确认是否发生事故。若确实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避免因“驶离现场”被保险公司主张免赔,即便最终免赔不成立,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3. 受害方无需因“无事故责任认定书”放弃索赔:如果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只要能证明损害是由机动车一方造成的,就可以起诉要求机动车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倾向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4.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要轻易放弃:即便被扶养人有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保等社会保障待遇,只要该待遇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就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核算赔偿金额,避免漏算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