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尚未注册的公司干活受伤能找公司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8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为设立中公司的装修工程提供劳务时受伤,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受害人能否要求该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89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如果公司在筹备阶段为了后续经营需要对外发包装修工程,相关发包行为的利益最终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那么对应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不能以事故发生时公司尚未注册为由拒绝赔偿。
其次,发包人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应当与接受劳务的雇主对施工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主张已尽到资质审查义务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判断是否存在劳务关系,需要结合工作安排、报酬支付、此前的诉讼自认等因素综合认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随意反言,否则其主张难以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在筹备设立阶段,将其注册地的装修工程对外发包,工程款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通过股东黄某支付给霍某。霍某雇佣余某从事电工工作,2022年1月6日晚,余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上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余某此前曾起诉其他主体被法院驳回,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霍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时尚未注册成立的发包人,是否应对余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霍某与余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3. 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及损失范围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设立人为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吴某、黄某作为某公司的设立人员,为公司经营需要对外发包装修工程,相关利益归属于某公司,因此某公司应当承担发包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其以事故发生时公司未注册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第二,霍某在此前诉讼中已自认以个人名义组织余某施工,且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霍某,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霍某与余某存在劳务关系,霍某反言的主张有违诚信,不予采信。第三,霍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排工人深夜施工、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余某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第四,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承包方的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民终38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霍某赔偿余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5380.83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3890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务工人员遇到“筹备中公司”招工或发包工程的,不要因为对方没有营业执照就放松警惕,要注意留存实际用工主体、工程发包方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施工照片、证人证言等),一旦发生受伤事故,即便公司尚未注册,只要相关活动是为了设立公司开展的,公司成立后仍可向其主张赔偿。
- 个人承接装修等工程后雇佣工人施工的,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合格的施工工具、安全防护设备,避免安排工人深夜或疲劳作业,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在诉讼中随意反言,否则不仅主张不被采信,还可能面临妨害诉讼的处罚。
- 公司在筹备阶段发包工程的,务必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核实经办人是否有合法授权,切勿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否则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对自身不熟悉的工种不要贸然作业,高处作业要做好防护,切勿酒后施工,否则自身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