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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被指流量作弊无法核实占比费用如何结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39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络推广合作中,一方主张对方提供的流量存在作弊等违约行为,但无法举证证明异常流量的具体占比或数量,此时推广费用应当如何结算?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396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若已有生效裁判或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推广方确实存在流量作弊、违反合同约定的推广行为,平台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对应违规部分的推广费用,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对应违规部分款项。 第二,对于推广费用的结算金额,双方均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推广服务提供方主张全额结算推广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法流量的具体数量或占比;平台方主张拒付全部费用或要求全额退还已付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违规流量的具体数量或占比。 第三,若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合法流量或违规流量的具体比例/数量,导致法院无法查明符合约定的推广服务量级的,双方均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推广方要求支付全部未结分成的诉请、平台方要求退还全部已付款的诉请,均可能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公司1系某公司2运营的XX联盟会员,双方存在网络推广合作,约定某公司1提供真实合法的流量,某公司2按规则结算推广分成。合作期间,某公司1主张某公司2欠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的推广分成共计1080万余元,诉至法院;某公司2则主张某公司1存在通过篡改用户手机剪贴板、强制跳转等方式劫持流量的作弊行为,构成违约,反诉要求某公司1退还已支付的28万余元推广费及利息。

另查,已有生效不正当竞争判决认定某公司1确实实施了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该判决未明确违规流量的具体数量,且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受影响的用户数量较大。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无法区分合法流量与违规流量的具体比例,某公司2仅提交了五千余条异常流量的抽样证据,无法证明全部流量均违规;某公司1提交的流量采购合同、第三方统计数据等,无法直接对应本案推广的合法流量。

争议焦点:1. 某公司1的推广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2. 无法查明合法/违规流量具体比例的情况下,双方的诉请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首先,生效判决已认定某公司1存在流量劫持行为,且某公司1自认主要通过第三方应用投放带有SID的推广代码,违反了合同中“SID不得套用给其他应用”的约定,故某公司1的履约行为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某公司2有权拒付对应违规部分的费用、追回对应已付款。但其次,推广费的结算需以合法/违规流量的具体数量为基础,现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合法或违规流量的具体占比,某公司1主张全额结算、某公司2主张全额退款的事实依据均不足,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某公司1要求支付1080万余元推广分成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某公司2要求退还28万余元已付推广费及利息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3965号
  •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针对网络推广合作双方,为避免出现“流量是否合规查不清、费用结算各说各话”的困境,可从以下角度提前防控风险:

对推广服务提供方(流量方): 1. 推广模式变更需留存书面合意证据。若平台开放了新的推广方式(如URL快捷合作、第三方流量采买等),要及时通过邮件、后台公告留存、补充协议等方式确认该模式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套用SID”等违约行为。 2. 合法流量的证据链要完整可追溯。采购第三方流量的,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流量对应的推广项目、渠道标识、数据校验规则,不能使用无具体指向的通用模板;同时要留存第三方统计工具的对应数据、付款凭证,确保数据能与平台后台的计费数据一一对应,一旦发生争议可直接证明合法流量的量级。 3. 定期核对结算数据,发现异常及时沟通固定证据,避免累计大额费用后再产生争议,增加举证难度。

对平台方: 1. 提前在合同中明确反作弊的认定规则及举证方式。可约定抽样规则(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流量,若异常率达到约定阈值,则可推定全部或对应批次流量违规),避免因数据量过大导致无法全面举证的困境。 2. 发现流量异常后要及时全面固定证据,不能仅以少量抽样数据主张全部流量违规;若需通过公证固定证据,要明确抽样的随机性、代表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异常流量占比进行鉴定。 3. 建立付款前的合规校验机制,在结算前对流量合规性进行抽查或校验,避免付款后再主张退款,增加维权成本和举证难度。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常见问题:某公司1的同一流量劫持行为,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又构成合同违约,但因两案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权益受损方有权选择或分别主张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这也是征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同类纠纷时的常见裁判思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