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约定的额外补偿款能全额要到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0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结算协议时,为凑整约定的“额外补偿款”,事后一方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整,法院会支持吗?能否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主张款项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074号生效判决分析:
1. 结算协议中未明确性质的“额外补偿款”,法院会结合约定背景、功能认定性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该款项是“考虑到乙方的资金压力”而支付,核心功能是弥补供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会被认定为违约金性质,而非独立的债务。
2.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则。民间借贷的4倍LPR上限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损失法定计算标准是以LPR为基础加计30%-50%,若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总和明显高于该标准,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酌减。
3. 结算协议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额外补偿款的,法院会整体考量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除资金占用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如维权成本、可得利益损失等),两项之和远超法定损失标准的,额外补偿款大概率会被全部或部分调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8年至2014年期间,某学院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多份冬季供暖用煤承包合同,某学院欠付部分煤款。后某工贸公司更名为某工程公司,并于2020年将对某学院的债权转让给某科技公司。
2021年9月24日,某学院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结算书》,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尚欠煤款1201600元、利息4732913.8元,约定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期间不计息;同时约定某学院考虑某科技公司资金压力,额外支付1065486.2元,款项合计700万元。
《结算书》签订后,某学院仅支付45万元,未再付款。某科技公司以某学院预期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支付7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认定额外款项属违约金且过高,未予支持;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结算书》约定的1065486.2元额外款项是否应当全额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该额外款项系考虑某科技公司资金压力而支付,性质属于违约金,功能为填补损失;其次,本案争议为煤款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借款,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第三,双方已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再加额外补偿款的总和明显高于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综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不予支持该笔额外款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学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某科技公司未付煤款1201600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4282913.8元,以1201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07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结算协议要明确额外款项的性质与依据:签订结算协议时,若约定了除本金、利息之外的额外款项,一定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如律师费补偿、停产损失补偿、可得利益损失等),同时附上对应的损失证据,避免仅以“凑整”“资金压力”为由约定,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约金而被调整。
- 违约金约定要符合法定标准: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要直接参照民间借贷4倍LPR约定,通常以不超过LPR的1.95倍(即加计30%-50%)为宜,若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也尽量控制在该范围内,降低被酌减的风险。
- 明确已付款抵扣顺序:结算协议中可以约定已付款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若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会按“先息后本”的顺序抵扣,对付款方不利,对收款方有利,双方可根据自身地位协商明确。
- 增加违约加速到期与维权成本条款:对于分期付款的结算协议,建议约定“若付款方任意一期未按时支付,收款方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主张”的加速到期条款,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减少己方维权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