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包含一次性交付视频的教育培训课程还能退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1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包含一次性交付的视频课程+两年期限持续辅导服务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单方不愿继续履行的,能否要求退还未使用部分的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199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教育培训合同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不能仅以是否存在一次性交付的视频课程内容为核心标准,而应当结合合同整体权利义务的履行模式综合认定。如果合同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除交付可下载的视频内容外,还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提供辅导、答疑、面试指导等非一次性交付的持续性服务的,就符合预付式消费“预先付费、分期履行”的核心特征,依法应当适用预付费消费的相关裁判规则。
对于预付式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由于服务合同本身具有较强的人身信赖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在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双方合作信任基础已经完全丧失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而是会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经营者已经提供的服务内容、实际经营成本、消费者单方解约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经营者退还未使用部分的服务费用,不会仅以经营者交付了全部视频内容就完全驳回消费者的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10月,王某与刘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当日支付培训费3000元。合同约定某公司需向王某交付永久有效的原创视频课程,同时在2年内提供一对一辅导、作业批改、考试讲解、面试指导、简历优化等多项持续性服务,另约定了满足特定条件可全额退款的条款。后某公司于2024年1月办理注销登记,王某因对服务质量不满意,起诉要求经营者刘某退还全部培训费3000元并承担律师调档费800元。
争议焦点:案涉包含“一次性交付视频课程+两年持续服务”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刘某是否应当向王某退还部分服务费。
法院观点:案涉合同虽存在一次性交付的视频课程内容,但根据合同约定,刘某需在两年内持续提供多项辅导服务,且王某已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符合预付式合同“预先付费、分期履行”的核心特征;同时,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信赖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在王某明确表示不认可服务质量、双方合作信任基础已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已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酌情退还部分费用。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履行情况、经营成本及消费者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刘某退还王某课程费12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199号
-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消费者:购买线上教育培训课程时,切勿仅关注宣传的视频内容,要仔细查看合同中约定的后续服务范围、服务期限、退款条件,留存好付款凭证、服务沟通记录、服务质量不符约定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服务质量不满想要退款,尽量在服务期内提出,同时合理使用已获取的服务内容,避免因故意违约加重自身过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消费者单方提出解约的,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全额退款的请求,切勿轻信机构“不满意全额退款”的口头宣传,务必将退款条件落实到书面合同中。
- 针对教育培训经营者:无论经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拟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区分一次性交付内容和持续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明确约定消费者单方解约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或退费规则,避免后续发生退款纠纷时无据可依;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妥善处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否则注销后经营者需要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合同债务。
- 针对本案其他争议要点说明:本案中王某主张的律师调档费未获法院支持,主要原因是双方合同未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且该费用不属于维权的必要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希望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调档费、公证费等维权成本,一定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相关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