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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后败诉就一定构成保全错误要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2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后败诉,是否一定构成保全错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226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唯一判断标准,核心是审查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判断过错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 1. 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如果申请人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相关事实已经被生效判决否定,仍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通常会被认定存在过错。
  • 2. 申请人的注意义务程度:如果申请人是企业、有专业法务或律师代理,应当比普通自然人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诉讼结果的预判能力更强。
  • 3. 保全金额的匹配度:如果保全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或者在诉请大部分缺乏依据的情况下仍高额保全,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 4. 保全后的审慎义务:如果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已经明知诉请可能不被支持,仍不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对扩大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工程款纠纷,已经过三级法院三次审理均被驳回,某公司在仅提交少量涉及款项极小的新证据、无实质新事实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韩某400万元执行案款,作为有专业法律服务能力的企业,其对诉讼结果应当有合理预判,因此法院认定其保全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与韩某因某项目工程款产生纠纷,韩某曾于2018年起诉某公司要求返还代垫款项,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支持了韩某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了某公司的相关抗辩。

2021年,某公司又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由,将韩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韩某返还工程款851万余元,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韩某名下400万元财产,由某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法院据此裁定冻结了韩某在海淀法院的执行案款,实际冻结金额最高为400万元。

后该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均以某公司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已在前诉中审理并被驳回、无实质新证据为由,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8月,法院解除了对韩某案款的保全措施。韩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保全造成的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保全错误;某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但申请人应当审慎行使权利,因过错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不能仅以败诉为唯一标准,需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首先,某公司的诉请所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过前诉多次实质审理并作出生效结论,某公司的主张均未被支持;其次,某公司在新案中仅提交了少量涉及款项较小的新证据,不足以改变整体事实认定,却申请保全高达400万元的财产,保全金额与新证据指向的争议金额差距巨大;最后,某公司作为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企业,对诉讼结果应当有合理预判,其在无实质新证据的情况下起诉并保全,存在明显过错。

关于某保险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其提供的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某公司的赔偿责任确定后,根据保险法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韩某赔偿保险金。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赔偿韩某诉讼保全损失209534.5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226号
  •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申请财产保全需审慎,避免滥用权利: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当充分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尤其是针对已经过生效判决处理的纠纷,没有实质性新证据的情况下,不要重复起诉并申请保全,否则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因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诉讼过程中发现诉请可能不被支持,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2. 被保全人要及时维权,固定损失证据:如果认为对方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被保全人首先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保全,减少自身资金占用损失;其次要注意收集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资金被冻结导致的贷款利息损失、经营周转损失等,在保全解除后及时主张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通常仅支持合理的直接损失,比如按照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失(如本案中韩某主张的2倍LPR利息)不会支持。
  3.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责任性质需明确:很多人误以为保全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上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第三者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无需先向申请人追偿,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保全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后,除非申请人存在故意等法定情形,一般不能向申请人追偿,这也是责任保险的核心特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