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北京购车指标买带牌背户车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2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背户带牌”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车辆因假号牌被交管部门扣押无法返还,购车款应如何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27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在实行小客车数量调控的地区,无购车指标的买方购买带牌“背户车”,本质是规避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此类买卖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第二,合同无效后,买卖双方本应互相返还财产:卖方返还购车款,买方返还车辆。但如果车辆无法返还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买方(比如卖方交付的车辆号牌为假导致被交管部门扣押,且无法联系登记车主补牌、也无法找到实际责任人接受处罚导致车辆无法取回),则买方无需承担车辆不能返还的责任,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车辆使用时长、同类车辆市场租金水平、车辆当前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卖方应当返还的购车款金额。
第三,若车辆由多人共同出卖,所有卖方需对买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卖方之间关于款项分配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买方,承担责任的一方可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卖方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宋某(无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与王某、高某口头协商购买一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约定车辆“背户带牌”使用,宋某通过其配偶李某分两笔共计支付购车款25.5万元,王某于2020年6月向宋某交付了车辆。
2023年3月,案涉车辆因停放在他人车位被报警,交管部门出警后发现车辆号牌疑似伪造,经鉴定确认号牌为假,遂依法扣押车辆。因无法联系实际驾车人接受行政处罚、也无法联系登记车主王某某补领合法号牌,车辆一直无法取回。
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王某、高某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二人返还全部购车款25.5万元。
争议焦点
- 无北京购车指标购买带牌背户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车辆因假牌被扣无法返还的,购车款应如何返还?
- 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宋某无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仍购买带牌车辆以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有违公序良俗,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后双方本应互负返还义务,但案涉车辆因号牌为假被交管部门依法扣押,需实际驾车人(号牌造假人员)接受处罚并交纳停车费、且需登记车主配合补领号牌后方可取回,而各方均无法联系登记车主及实际驾车人,车辆无法返还不可归责于宋某,故对高某要求宋某返还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车辆使用期间、同类车辆市场租金水平、车辆现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购车款13万元。
再次,王某、高某作为共同卖方,应共同向宋某承担返还责任,二人之间的款项分配纠纷属于内部争议,可另行解决,不能对抗宋某的返还请求。
最后,一审法院不存在足以导致发回重审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仅对保全费的分担比例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京01民终42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宋某与王某、高某于2020年5月31日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高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宋某返还购车款13万元,保全费由宋某、高某按胜诉比例分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27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切勿贪图便宜购买“背户带牌车”,风险极高
在北京、上海等实行小客车数量调控的城市,无购车指标购买带牌背户车的合同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买方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此外,背户车还可能存在号牌伪造、车辆抵押、被法院查封、登记车主欠债导致车辆被执行等多重风险,一旦出现问题,买方很可能面临“钱车两空”的局面,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购车指标后再购买车辆。
二、已购买背户车出现纠纷的,应及时维权
如果已经购买了背户车,发现车辆存在假牌、无法正常使用、被扣押等问题的,要第一时间收集好相关证据:包括买卖沟通记录、转账凭证、车辆交付凭证、车辆被扣的相关文书、与卖方的协商记录等,尽快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车款,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车辆损耗扩大、证据灭失等不利后果。
三、共同卖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实践中如果是多人共同出售车辆,即使其中一方已经将全部购车款转给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买方承担返还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所有共同卖方共同返还购车款,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卖方另行追偿。
四、关于程序异议的实务要点
本案中高某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主张未被法院采纳,实践中当事人若主张一审程序违法,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严重程序错误(如法官应当回避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单纯的法官助理主持部分庭审环节、举证质证,只要主审法官参与了庭审核心环节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被侵害的,不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不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