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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在借条签字但借款转入其账户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2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借款,出借人将款项直接转入配偶名下银行账户,配偶未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签字的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295号生效判决解答:

针对上述问题,核心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配偶对借款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事前同意、事后追认);二是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如果借款直接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且其实际控制账户并参与了资金划转,法院通常会认定配偶对借款是知情且同意的,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同时借款名义是用于购车、购房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对应资产登记在配偶名下,会进一步强化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案中,黄某作为刘某的配偶,案涉22万元借款全部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其随后将全部款项分笔转给刘某,实际参与了借款的资金流转过程;且收款条明确载明借款为购车款,用于抵押的车辆也登记在黄某名下,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某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某虽主张借款是刘某的个人赌债、自己不知情,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黄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2022年3月15日,刘某向褚某借款22万元,出具了借据,双方签订《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刘某以登记在黄某名下的一辆雷克萨斯轿车作为借款担保,当日刘某还出具了载明为“购车款”的收款条。

借款当日,褚某将22万元借款分两笔转入黄某的银行账户;黄某收到款项后,分三笔将全部22万元转账至刘某名下账户。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向褚某还款1.4万元,剩余款项未还。褚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黄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褚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刘某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6万元。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虽未在借据上签字,但借款直接转入其名下账户,其随后将款项转给刘某,以行为表示对借款的知晓及同意,且借款系购车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褚某未提供律师费实际支付的证据,对律师费诉求不予支持。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车辆2018年就已购买,借款并非购车款,刘某将借款用于赌博,属于个人债务,自己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黄某作为刘某的配偶,名下银行账户接收案涉借款后又转账给刘某,黄某实际参与了资金流转,对借款行为应为知晓和同意;收款条载明借款系购车款,案涉车辆亦登记在黄某名下,应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黄某主张借款用于赌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黄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褚某借款本金2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黄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29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出借人而言,若出借款项时借款人要求将款项转入其配偶账户,建议尽量要求配偶在借条、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或者留存配偶知晓并同意借款的微信、短信等沟通记录,进一步夯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链,避免后续借款人配偶以“不知情”为由抗辩。

2. 对于已婚借款人的配偶而言,切勿随意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出借给配偶接收大额外来款项,否则即便未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也可能因实际参与资金流转被认定为对借款知情同意,进而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若发现配偶有大额对外借款,要及时核实款项用途,若涉及赌博、吸毒等非法用途,要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民间借贷案件中,若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除了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外,还需要留存律师费实际支付的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仅提供委托合同而无实际支付凭证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项诉求。

4.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论是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配偶一方主张债务是个人赌债,都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