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干活工人登高摔伤责任怎么分?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3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登高作业过程中不慎摔伤,雇主与提供劳务方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301号生效判决解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责任比例划分的核心标准是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于接受劳务的雇主一方,其核心义务是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以及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其对自身安全负有第一注意义务,应当主动防范作业风险、规范操作。
本案中,丁某、施某作为共同雇主,既未给刘某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必要的高空作业防护设备,也未对刘某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且刘某独自登高作业时未安排人员在现场监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登高作业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便作业,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情认定雇主承担70%的责任、劳务者自行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惯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丁某、施某共同雇佣刘某从事墙面修补、粉刷工作,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内。2023年5月13日,刘某在地下一层登高修补窗户外侧墙面时,脚下梯子侧翻跌落至地下二层受伤。事故发生后,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对现场人员进行调查,确认施工时未配备安全带等防护设备,也未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
争议焦点:丁某、施某与刘某就本次事故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适用北京市标准。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丁某、施某作为雇主,未在现场安排人员协助保护,未尽到对劳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义务,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过错;刘某自行登高作业时不够谨慎,自身亦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的7:3责任比例适当,且适用北京市标准计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丁某、施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丁某、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81703.98元(已扣除垫付的67265.6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301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而言:一是要与劳务人员明确约定作业内容、安全责任等事项,最好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二是要根据作业风险配备对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高空作业的安全带、安全帽、防滑梯等),并定期检查设备安全性;三是要对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培训,留存培训记录;四是高风险作业时要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及时制止违规操作;五是建议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自身赔付风险。
- 对提供劳务的劳动者而言:一是要主动了解作业内容的风险程度,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不要冒险作业;二是要留存好与雇主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三是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对自身安全负责;四是一旦发生受伤事故,要及时就医,并第一时间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报警等),便于后续维权。
- 此外需要注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一般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数据,而非受害人户籍地标准,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标准更高的,还可主张适用经常居住地标准,这点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