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签了资金拆借合同又主张是走账平账无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319号案例实务解读

签了资金拆借合同又主张是走账平账无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3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了书面资金拆借合同,也有银行转账记录,但借款人主张款项只是用于平台走账平账,双方没有真实借贷合意,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319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核心看两个法定要件:一是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款项。

如果双方签订了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书面借款/资金拆借合同,且出借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将款项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原则上就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主张款项是走账平账、没有借贷合意的,本质是主张双方存在“通谋虚伪表示”(即表面签借款合同,实际都知晓不是真实借款),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如书面走账协议、明确约定走账的沟通记录等)才能推翻书面合同的效力,仅靠口头辩解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至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将款项转给第三方的行为,属于借款人对借款的自主使用,是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影响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借款人不能以“钱没自己用”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王某(借款人)与何某(出借人)签订《资金拆借合同》,约定何某向王某出借248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年利率24%,逾期按日万分之六点七计收罚息。2020年5月27日,何某分五笔向王某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48000元,王某收款后当日将全部款项转给案外人张某。

王某主张,该笔款项是应某P2P平台要求走账平账,双方没有真实借贷合意,网银一直由何某操作,资金形成闭环,自己不需要还款。何某则称,王某之前占用了借款人梁某、刘某1交给其偿还平台借款的资金,本案借款是用来填补王某的欠款,将平台债务转化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相关核心条款,何某也实际交付了款项,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某抗辩是走账平账、无借贷合意,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收款后将款项转给他人,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认定。

关于利息,因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5月27日至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年利率14.2%)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王某向何某偿还借款本金248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王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31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谨慎签署各类借款/资金拆借文件:哪怕是帮朋友、合作平台走账、平账,只要在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合同上签了字,法律上就会推定你有借贷合意,一旦对方起诉,你很难推翻。如果确实是走账用途,一定要单独签订书面的走账协议,明确款项性质不是借款,同时全程留存微信、邮件、通话录音等沟通证据,避免日后背锅。
  2. 借款用途不影响还款义务:很多人觉得“钱我没花,凭什么让我还”,但法律上,只要你是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出借人把钱打到你账户,你就有还款义务。至于你把钱转给谁、用来干嘛,是你和第三方的纠纷,不能用来对抗出借人。如果是帮别人借钱,一定要让实际用款人给你出具借条,或者尽量让出借人和实际用款人直接签合同,不要当“名义借款人”。
  3. 抗辩“非借款”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起诉要求偿还借款,你主张是走账、赠与、还款等其他性质,一定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比如双方的约定记录、资金往来的完整链条等,光口头辩解法院不会采信。
  4. 民间借贷利率有法定上限: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最高可以按年利率24%主张;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约定再高也不受法律保护。
  5. 程序瑕疵不必然影响实体判决:本案中王某提出一审超审限的程序问题,但法院认为只是审限管理有瑕疵,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因此没有发回重审。如果遇到一审审限过长的情况,建议重点关注实体争议的证据准备,不要仅以程序问题为由上诉,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