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向公司预支的治疗费算借款吗?需不需要走劳动仲裁前置?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3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工伤向用人单位预支的治疗费用,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间借贷纠纷?用人单位主张返还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完成审批的工伤报销费用能否直接冲抵预支的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355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预支的工伤治疗款的性质,不能仅以款项用途是工伤治疗就直接认定为劳动争议,需要结合款项的申请流程、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结果综合判断。本案中,任某是以“借款”审批流程向某公司1请款,且劳动仲裁委已明确该12万元借款的法律关系不属于该案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告知某公司1另行主张,因此法院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直接受理,无需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其次,预支的工伤治疗款性质上属于借款而非用人单位自愿承担的福利,在工伤保险理赔完成后,双方应当就预支款与工伤保险赔付款、经确认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进行结算,超出部分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对于未经过用人单位最终审批、也未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应由单位承担的报销费用,劳动者无权主张直接冲抵预支借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任某原系某公司1员工,2021年因工受伤后,分两次以工伤治疗为由向某公司1申请借款共计12万元,某公司1转账支付了该款项并备注为借款。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引发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该12万元借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告知某公司1另行主张。某公司1遂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任某返还借款本金123000元(含另一笔3000元运营备用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任某返还借款66929.66元及利息,任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驳回起诉,且其申请报销的5万余元工伤费用应冲抵借款。
争议焦点:1. 案涉12万元工伤预支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直接受理是否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 任某主张的未审批报销费用能否冲抵案涉借款?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12万元系任某通过“借款”审批流程申请,劳动仲裁委已明确该款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告知另行主张,因此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无需仲裁前置。其次,任某主张的报销费用中部分已在劳动仲裁中处理,未处理部分尚未经过仲裁前置,且报销申请未获公司最终审批,无权直接冲抵借款。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某需偿还某公司1借款本金66929.66元及相应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35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向员工预支工伤治疗款时,应当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借款需在审批单、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并约定工伤保险理赔后3-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多退少补;员工申请工伤费用报销时,应当明确审批流程及生效条件,避免仅备注“先入账后期调整”引发歧义。第二,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应当及时走正规报销流程或在劳动争议中一并提出主张,若用人单位未审批通过,应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确认权利,不能直接主张冲抵预支的借款,避免额外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第三,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款项往来,若劳动仲裁机构明确告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当事人可直接以民间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重复申请劳动仲裁,减少维权时间成本。此外,本案中3000元的运营备用金因属于履职报销范畴,法院未支持返还,也提醒用人单位对于履职备用类款项,应当要求员工及时提交报销凭证核销,避免长期挂账引发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