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被抗辩是委托投资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4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称案涉款项为委托投资款的,法院会如何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投资运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是否会导致民间借贷案件被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447号生效判决分析:
- 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适用“原告初步举证+被告反证”的举证规则:原告提交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辅以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固定收益、固定回款期限等约定的,即已初步完成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款项属于委托投资、合作款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投资份额确认文件、资金流向对应凭证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抗辩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标准:若双方约定本金不受损失、按固定比例获取收益,不符合投资行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本质特征的,即便双方聊天中使用“预存”“留存”等表述,仍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 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边界:即便案涉资金最终流向涉嫌刑事犯罪的平台,只要出借人系直接向被告个人交付资金,未与平台形成直接的投资或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资金流向涉刑平台的,本案与平台涉刑案件属于不同法律事实,民事案件无需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合计33.1万元,双方通过微信约定每笔款项的周期为3个月,到期后按本金的10%支付收益。张某主张其系某美容连锁公司的加盟店店主,陈某作为该公司员工不具备参与公司预付款理财项目的资格,案涉款项系陈某借其名义参与该理财项目的投资款,且该理财项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进入刑事程序,陈某应向运营公司主张权利,而非要求其还款。截至陈某起诉时,张某已陆续向陈某返款合计19.52万元,尚欠部分款项未付。
争议焦点
1. 张某与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委托投资?
2. 案涉理财项目涉嫌刑事犯罪是否导致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观点
首先,陈某已提交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约定了固定的回款期限和收益比例,已完成借贷合意的初步举证责任;张某主张双方系委托投资关系,但未提交书面委托协议、投资份额确认文件等核心证据,其向案外人转款的金额与陈某转账的金额无法一一对应,且聊天记录中张某曾明确表述“公司奖励不是了,但是我需要钱,所以我按这个给大家”,该表述具有明显的个人资金需求特征,与投资中介的行为性质不符,故对张某关于委托投资的抗辩不予采信。
其次,陈某系直接向张某个人交付资金,未与案涉理财项目的运营公司形成直接的投资或合同关系,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明知案涉资金最终流向该运营公司,故本案与运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分属不同法律事实,不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85781.14元及相应利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44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资金出借方: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存在举证不足的风险,建议在转款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并通过出具借条、微信/短信确认等方式,固定借贷合意、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还款方式等核心约定,避免后续对方以“投资款”“合作款”“赠与”等理由抗辩。若对方告知款项用于特定投资项目,应当要求对方出示委托投资协议、项目合规性文件、资金流向凭证等材料,核实投资真实性,明确风险承担主体。
- 对于资金收款方:若确系代他人参与投资,务必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投资标的、资金流向、风险承担、收益分配等核心条款,转付投资款时尽量与委托人的转款时间、金额一一对应,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投资进展、风险变化及回款情况,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款人承担全额还款责任。
- 刑民交叉案件中,并非只要涉及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一律“先刑后民”,若出借人系直接与个人形成资金往来,未参与平台的投资活动,也不知晓资金最终流向涉刑平台的,仍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 此外,本案中张某曾提出陈某系套取信用卡资金出借故借贷关系无效的抗辩,但因未提交充分证据未被法院采纳,提醒当事人主张借贷关系无效的,应当对出借资金来源违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凭猜测或单方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