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没评上伤残,鉴定费和诉讼费该谁出?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5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申请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后未构成伤残的,鉴定费应当如何分担?诉讼费、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504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分担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按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及举证结果划分责任:一是伤残等级鉴定对应的费用,若经鉴定受害人不构成伤残,该部分费用属于申请方举证未获支持产生的不必要支出,应当由鉴定申请方自行承担;二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下简称“三期”)鉴定对应的费用,属于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损失金额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应当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承担。
针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问题,核心判断标准为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条款中“诉讼费、鉴定费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已通过投保提示、条款告知、验证码确认等方式尽到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有效,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仍需承担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17日,任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段行驶时,与静止步行的贾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贾某受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
贾某因本次事故多次就医,诊断为肋骨骨折等伤情,后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及承保车辆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382.91元。诉讼中经贾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贾某支付鉴定费3150元(其中伤残等级鉴定部分费用为1050元)。2024年10月11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贾某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45-60日、营养期45-60日。
经查,任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短信、保险条款可证明其已就“诉讼费、鉴定费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贾某各项损失共计36866.24元,剩余三期鉴定费2100元由任某承担。任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或贾某承担。
争议焦点
- 贾某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案涉鉴定费应当如何分担?
-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鉴定费与诉讼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因鉴定产生的费用,应当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结合鉴定必要性划分责任:首先,贾某主张的伤残等级鉴定未得到支持,该部分对应的鉴定费1050元属于不必要支出,应当由贾某自行承担;其次,三期鉴定对应的2100元是为确定损失金额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任某承担。此外,保险公司已就诉讼费、鉴定费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案涉鉴定费及诉讼费。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任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任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50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拟申请伤残鉴定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伤情、诊断记录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初步判断伤残概率:若伤残概率较低,可仅申请三期鉴定,避免盲目申请伤残鉴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若确实存在伤残可能,再一并申请伤残及三期鉴定,减少鉴定次数。
- 作为肇事方,发生事故后建议优先与伤者协商确定损失金额,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产生额外的鉴定费、诉讼费支出:若进入诉讼程序,需注意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的,该部分费用需由自身承担,可主动与伤者协商分担鉴定费用以降低诉讼成本。
- 作为保险公司,应当规范投保流程,留存好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提示书、条款阅读记录、投保短信验证记录、免责条款告知录音等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免责条款无效,额外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 此外,本案中贾某的误工费主张因提交了劳务合同、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得到法院全额支持,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时,应当注意留存完整的用工关系证明、收入减少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请无法获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