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解约协议就停更项目算违约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6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作开发影视项目时,双方仅通过微信协商过解约事宜、互相发送过解约协议版本,但最终未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此后双方均不再推进项目履行,这种情况算不算合意解除?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筹备损失、律师费、保全保函费该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616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协商解除,并非仅以是否签订书面解约协议为唯一标准。如果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已就解除事宜进行过多次沟通,之后也均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无任何继续履行的沟通行为,即便没有签字盖章的书面解约协议,法院也可能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已达成合意解除。
第二,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承担,要根据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如果双方都存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比如一方未完成核心工作、未按约定融资,另一方存在招商困难、履行能力不足等问题,就需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第三,关于律师费、保函费等维权成本,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维权费用”,法院一般会认可该约定的效力,但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双方的承担金额,并非只要有约定就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2日,某公司2(甲方)与某公司1(乙方)签订《影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影视项目,总投资900万元,双方各出资450万元,甲方负责项目制作统筹,乙方负责融资及网络备案。早在合同签订前的2021年5月,双方代表就已通过微信群沟通项目筹备事宜。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1未能完成剧本创作及融资义务,某公司2也提出项目存在疫情影响、招商困难的问题。2021年8月初,双方开始协商解约,互相发送了解除协议、独家合作协议的修改版本,但最终因某公司2法务未同意,未签订书面解约协议。2021年8月12日之后,双方未再就项目履行进行任何沟通。
后某公司2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某公司1支付逾期违约金、赔偿项目投入损失160余万元,并承担律师费、保函费等费用。
争议焦点
1. 双方未签订书面解约协议,是否构成合意解除?
2. 某公司1是否应当承担某公司2的项目损失及律师费、保函费等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解约协议,但从微信沟通记录来看,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2021年8月12日之后均未再推进项目履行,应认定为合意解除,某公司1未补足投资款不构成违约。
关于责任划分,某公司2提出存在疫情、招商障碍,某公司1未能完成剧本创作及融资,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有责任。结合某公司2提交的支出凭证,法院酌定2021年6月16日至8月12日期间与项目相关的合理损失为12万元,由某公司1承担;律师费、保函费也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由某公司1承担一半。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公司1支付某公司2损失12万元、律师费1.5万元、保函费1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1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616号
- 案由: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同解除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无论是合作中途协商解约,还是合同到期终止,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解除/终止协议,明确约定解除时间、责任划分、损失承担、后续义务等核心内容,避免仅凭微信沟通或默认停止履行,导致后续权责不清产生纠纷。
- 项目支出需留存关联证据:合作项目筹备及履行过程中,所有支出都要明确对应到具体项目,比如采购备注项目名称、付款备注项目款、合同明确为涉案项目签订,同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支出凭证、合同等证据,避免主张损失时因无法证明与项目的关联性不被法院支持。
- 不可抗力需及时固定证据并通知:如果遇到疫情、政策调整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要第一时间固定官方管控通知、行业禁令等相关证据,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避免事后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却无证据支撑。
- 维权成本约定要明确: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合理维权成本”,此类约定一般会被法院认可,但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告诉请的支持比例等酌情确定承担金额,并非全额支持。
此外,若合作方的对接人是公司员工或授权代表,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对接人的权限范围,避免后续对方以对接人无授权为由否认沟通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