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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约定仅可拆除使用的房屋能主张所有权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6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家协议中约定仅可「拆除使用」的农村房屋,权利人能否主张享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631号生效判决分析:分家协议中约定仅可「拆除使用」的房屋,权利人仅享有对房屋建筑材料的处置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权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一是有合法的权属约定或登记依据,二是对应宅基地使用权合法且归属一致,三是房屋本身符合规划及建设要求。若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仅用于拆除取材,且对应宅基地使用权归他人所有的,即便房屋未实际拆除,法院也不会支持所有权确认的诉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焦某与高某1原系夫妻,二人1981年结婚,202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88号院南房两间归焦某所有」。高某1与高某2系亲兄弟,1988年二人签订《盖房调整宅基地协议书》,对祖辈遗留的宅院进行调整,协议明确约定:88号院两间南房归高某1「于本人盖房时拆除使用」,88号院宅基地除走道外归高某2使用。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并各自建房,形成87号院(高某1使用)、88号院(高某2使用)的格局,高某2按约定向高某1支付了800元补偿款、拆除了协议约定的地窖,但高某1一直未拆除涉案两间南房,房屋长期闲置处于危房状态。后焦某起诉要求确认88号院南房两间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盖房调整宅基地协议书》中约定「归高某1盖房时拆除使用」的88号院南房两间,高某1是否享有所有权,焦某能否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1988年签订的《盖房调整宅基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双方均应受协议约束;其次,协议明确约定涉案南房是归高某1「盖房时拆除使用」,并非约定房屋所有权归高某1,且协议同时明确88号院宅基地除走道外归高某2使用;第三,焦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且涉案房屋无合法宅基地使用证、现已成为危房,不符合所有权确认的条件。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焦某要求确认88号院南房两间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631号
  •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分家协议措辞必须严谨,明确权利性质:农村分家、宅基地调整协议中,若要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必须明确写「房屋所有权归××所有」,不能仅用「使用」「拆除使用」「看管」等模糊表述,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仅享有材料处置权或临时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2. 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避免权利过期:分家协议约定的义务要及时履行,像本案中高某1未按约定拆除南房,长期搁置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还可能面临对方起诉要求拆除、排除妨害的风险,甚至可能因房屋坍塌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离婚协议处分房产需先核实合法性:离婚协议中处分农村房屋的,务必先核实房屋的产权归属、宅基地使用权情况及房屋合法性,若处分了他人所有的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或违法建筑,相关约定无法产生物权效力,最终可能无法实现分割目的。
  4. 农村房产分割建议固定完整证据链:涉及祖宅分割、宅基地调整的,除签订书面协议外,建议留存宅院历史权属凭证、协议履行记录、房屋建设审批材料等证据,必要时可由村委会见证或办理相关备案,避免几十年后因证据不足产生纠纷。

此外,本案中双方还就87号院是否属于祖产、是否纳入分家协议范围存在争议,对此也提醒: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认定,不能仅以购买凭证为准,还要结合历史沿革、分家协议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签订分家协议时最好明确列明涉及的全部院落范围、四至边界,避免后续产生歧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