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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收的投资款离婚后转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6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内收到的投资款,在夫妻离婚后才依约转为借款,该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639号生效判决解答:

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债务是否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附条件转化的债务,其形成时点应当以条件成就、债务性质实际发生转化之日为准,而非款项交付之日。

本案中,袁某与贺某约定的“投资款转借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借款约定,生效条件为“投资期间届满后项目未结算”。投资期间于2023年10月20日届满,此时贺某与康某已于2023年10月9日登记离婚,案涉借款债务的形成时点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不符合“婚内形成债务”的前提。同时,康某既未在投资协议上签字,事后也未作出追认共同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康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袁某与贺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4月15日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袁某向贺某经营的物流贸易项目投资1000万元,投资期间为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投资到期后如项目未结算,投资款自动转为贺某个人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从袁某转账之日起计算。2023年4月17日,袁某向贺某个人账户转款1000万元。

贺某与康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3年10月9日协议离婚。某公司为2023年3月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股东变更为包括康某在内的主体。贺某收到1000万投资款后,于2023年4月18日向某公司转款930万元,某公司随后用该款项购置房产。

投资期限届满后,贺某未按约定结算并返还投资款,累计向袁某还款590万元(含2023年11月1日康某受贺某委托转账的70万元),诉讼中又还款100万元。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贺某、康某、某公司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投资款转借款的生效条件为投资期届满未结算,转化时点为2023年10月20日,此时贺某与康某已离婚,债务并非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康某转账70万元系离婚后受贺某委托的周转行为,不构成对共同债务的追认,故康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某公司的责任:贺某并非某公司登记股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贺某与某公司存在财务、人员、业务等全面混同的情形,仅凭单笔转款不能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故某公司亦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依法调整为年利率14.6%;贺某诉讼中偿还的100万元,因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抵充利息。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京01民终463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贺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袁某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以4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63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出借资金时,应尽可能固定共同债务合意

    如果借款方为已婚人士,尤其是大额借款,建议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签字确认,或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让配偶明确知晓并认可债务,避免后续因债务形成时点、用途等问题产生争议。对于投资转借款类的合作,也应提前明确债务承担主体,必要时要求配偶及相关关联方提前出具担责承诺。

  2. 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债务未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配偶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常见证据包括:款项流入配偶账户、用于家庭大额支出、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配偶参与还款或追认的记录等,仅凭单笔配偶转账不足以认定共同债务。

  3. 主张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需满足法定要件

    不能仅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有资金往来就认定人格混同,需从人员混同(如法定代表人、高管交叉任职)、业务混同(如经营业务、客户群体一致)、财务混同(如账户混用、财产不分、账簿不清)等多方面收集证据,否则难以要求公司对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附条件转化的债务,注意权利主张时点

    对于投资款转借款、欠款转借款等附条件的债务约定,债权人应在条件成就后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避免因时效、主体认定等问题影响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