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后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就不用还债了?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6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款人去世后,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代为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就能不用偿还借款人生前的债务吗?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定范围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65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未成年人继承权的行为并非必然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在遗产范围、债务总额尚未查清的情况下,监护人直接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可能导致子女本可获得的遗产利益受损,这类放弃继承的声明法院不会轻易认可效力。
其次,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哪怕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继承,只要最终没有实际继承到任何遗产,就不需要为被继承人的债务买单;如果实际继承了对应价值的遗产,最多只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超出部分可以不用还(自愿偿还的除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兰某与韩某4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至2019年期间,韩某4以家庭生活开销紧张为由分两次向兰某借款共计70万元,兰某按照韩某4的指示将全部款项转入韩某4侄子韩某3的银行账户,韩某4出具了相应借据。2020年11月30日,双方补签《借款协议书》,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31日,同时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实际借款日起算。
还款期限届满后,韩某4仅通过儿子韩某2、朋友刘某1等陆续还款共计28.5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2023年7月27日韩某4因病去世,兰某多次催款无果后,将韩某4的配偶石某1、儿子韩某2、未成年女儿韩某1、收款人韩某3起诉至法院,要求石某1、韩某3承担还款责任,韩某2、韩某1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韩某2出具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韩某1的监护人石某1也代韩某1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主张二人均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韩某1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石某1代为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是否有效?韩某2、韩某1是否需要对韩某4的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现有证据难以全面核实韩某4的遗产范围、对外债务总额,也无法确认韩某2、韩某1是否已经实际继承了韩某4的遗产,如果直接认定放弃继承声明有效,会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第二,韩某1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石某1代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可能损害韩某1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典关于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的规定,因此对该放弃继承的效力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定,继承人仍需在实际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如果最终未实际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这样既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石某1、韩某2、韩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实际继承韩某4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兰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偿还的28.5万元予以扣减)。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65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而言,遇到借款人去世的情况,不要因为继承人拿出「放弃继承声明」就直接放弃维权。实践中很多继承人会一边声称放弃继承,一边实际占有、使用被继承人的房产、存款等遗产,甚至转移隐匿遗产。建议债权人及时起诉所有法定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被继承人的房产、银行账户、理财、保险等遗产线索,避免自身债权受损。
2. 对继承人而言,首先要明确「父债子还」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只有实际继承了遗产,才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还债,超出部分可以不用偿还。如果确实不想继承遗产,也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需要注意: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随意代孩子放弃继承,如果遗产实际价值大于债务,放弃继承反而会损害孩子的利益,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3. 此外,结合本案其他争议点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明确指定了收款账户,哪怕款项没有转入借款人本人账户,借贷关系依然合法有效;还款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法律规定优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借款到期后要及时催款,保留好催款记录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债权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