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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撞人谁来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6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外卖骑手在配送订单过程中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配送外包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伤者内固定物尚未取出时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法院是否会准许重新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66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外卖骑手送餐途中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核心判断标准是骑手事发时是否处于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劳务期间。本案中法院结合骑手提交的订单详情、事故上报截图,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配送任务的匹配度,认定事发时骑手正在执行配送任务具有高度盖然性;配送外包公司作为用工方,本身掌握所有骑手的配送订单数据,却无法提交案发当日的配送记录予以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配送外包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替代责任。

其次,关于内固定未取出能否进行伤残鉴定的问题,只要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经审查确认伤者临床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条件,且不存在鉴定资质不足、程序严重违法等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内固定未取出并不必然导致鉴定意见无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2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段逆行,与正常行驶的刘某1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1多处骨折,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张某正在执行上海某有限公司承包的外卖配送任务,上海某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运营公司代发配送员工资,未为张某投保相应责任险。刘某1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要求张某及相关主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争议焦点

1. 上海某有限公司是否应对刘某1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刘某1在内固定未取出时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结合张某提交的订单详情、事故上报截图等证据,结合事发时间、地点与配送任务的吻合度,能够认定事发时张某正在执行送餐任务具有高度盖然性;上海某有限公司作为用工方掌握配送数据却无法提交当日配送记录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第二,案涉鉴定机构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已明确刘某1临床体征稳定、符合鉴定条件,内固定未取出不必然影响鉴定结果,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某有限公司赔偿刘某1各项损失共计336125.81元;二审法院驳回上海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664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而言,若肇事方为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优先收集骑手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证据,如订单截图、事发时段与配送时段吻合的证明、平台/用工方的事故报备记录等,可直接向其用工单位主张赔偿,无需仅向骑手个人追责;若用工方以“骑手个人过错”拒赔的,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 伤者进行伤残鉴定无需等内固定完全取出,只要临床治疗终结、体征稳定即可申请鉴定,若对方以“内固定未取出”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只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伤者无需过度担心鉴定效力问题。
  • 对于新业态用工单位而言,建议为骑手、快递员等一线从业人员投保相应的责任险,降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风险;若骑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本案中逆行全责)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骑手追偿。
  • 交通事故伤者主张误工费时,若无法提供充分的收入证明,法院一般会参照个税起征点或同行业平均工资酌定赔偿金额,建议日常留存收入流水、误工证明、单位证明等证据,避免损失赔偿被酌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