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完成补贴申报义务还能要服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8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服务合作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为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专项补贴申报义务,是否有权向合作方主张约定的服务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822号生效判决解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在服务合同中,若双方明确约定特定服务义务的履行是获取报酬的前提条件,提供服务一方未履行该核心义务的,即便主张“项目本身不符合申报条件、履行也拿不到结果”,也不能直接免除自身的履行义务——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导致履行完全不能,或者合作方明确免除该义务。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且无合法免责事由的,主张对应服务报酬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7年,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从案外人某公司处承接了某大厦绿色建筑二星运行标识认证及补贴申请的咨询服务项目。随后,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完成该咨询服务,乙方核心义务为协助业主申请并获得北京市朝阳区发改委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补贴;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咨询服务费后,将其中27%支付给乙方作为服务报酬。
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项目成功获得北京市级绿色建筑二星奖励,业主某公司于2023年向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352万余元。但某有限公司自始至终未向朝阳区发改委申报朝阳区级的绿色建筑专项补贴,其主张未申报的原因是政策变化(申报从公开征集转为定向,项目不在范围内)、项目性质不符合要求等,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某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约定比例的服务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某有限公司的核心合同义务是协助申请朝阳区级绿色建筑补贴,该义务的履行是其获取报酬的前提。某有限公司主张申报政策变化但未提交证据佐证,且即便项目本身不符合补贴申报条件,也仅影响申报成功的结果,不免除其履行申报义务的责任。现某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申报义务,其要求支付服务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822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服务合同时,需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边界、报酬支付的触发条件。若涉及“完成特定成果才付费”的约定,建议同时明确“已履行义务但因不可归责于服务方的原因未取得成果”的处理规则,避免事后就“要不要干活、干了活拿不到钱怎么办”产生争议。
- 作为服务提供方,若遇政策调整、对方原因等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需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如官方政策文件、与合作方的沟通记录、主管部门的答复等),并及时向合作方发送书面函件说明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免除对应义务,切勿直接停止履行且不留存任何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部履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记录、提交的申报材料、与主管部门及合作方的沟通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已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证据。
- 主张合同履行存在障碍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空口主张“政策变化”“不符合条件”但无证据支撑的,不会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