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预付养生服务未签合同能退剩余费用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925号案例实务解读

预付养生服务未签合同能退剩余费用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9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预付式养生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不想继续接受服务的,能否要求商家退还剩余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92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即便消费者与商家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只要消费者实际支付了服务费、商家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双方就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其次,养生美容类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需要消费者亲自配合才能履行,若双方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该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消费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强制消费者继续接受服务既不符合合同性质,也违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最后,合同解除后,商家应当将尚未提供服务对应的预付款全额退还消费者。若商家主张扣除“套盒费”“产品费”等费用,必须举证证明其在消费者购买服务时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且双方就该费用的扣除达成一致,否则无权单方扣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安某自2020年8月起在某分公司经营的养生会所接受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安某通过刷卡、现金等方式预付服务费。此前安某曾以商家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后安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76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安某充值总额为525979元,扣除已消费部分后,判决某分公司的总公司某公司退还安某服务费398062.74元。某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安某无权要求退款、应扣除套盒费用、双方曾签订终局性退款协议等。

争议焦点

安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以及退款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1. 安某与某分公司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双方未约定服务期限,属于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安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支持其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2. 某分公司提交的2022年退款协议仅针对特定的13000元身体按摩项目,并非针对全部服务合同的终局性约定,不能据此免除商家的全部退款责任。

3. 某分公司主张应扣除“套盒金额”,但未举证证明其在安某购买服务时已明确告知该费用的存在及扣除规则,该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 安某主张的部分刷卡款项因收款方为案外服务部,无法证明系支付给某分公司,因此未被计入充值总额,最终结合充值金额和安某认可的消费情况确定剩余服务费金额。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安某剩余服务费398062.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925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消费者的维权建议

  1. 办卡前务必签书面合同:办理预付式服务卡时,尽量要求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规则、违约责任、费用构成等核心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2. 保留好所有支付凭证:支付服务费时,尽量选择商家对公账户或官方收款渠道付款,保留好付款截图、收据、聊天记录、服务记录等证据,避免向私人账户转账。
  3. 消费签字前仔细核对:接受服务过程中,核对消费单据的项目、金额后再签字,对商家提出的“套盒”“产品开封不退”等要求,要让商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并签字确认,避免事后被乱扣费用。
  4. 及时行使解除权:如果不想继续接受服务,尽早以书面形式(如微信、邮件、律师函)通知商家解除合同,保留通知证据,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扩大损失。

给商家的合规建议

  1. 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提供预付式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对涉及费用构成、退款规则、违约金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要以显著方式提示并单独让消费者签字确认。
  2. 规范收款管理:避免使用多个无关主体的收款账户收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事实认定争议。
  3. 明确退款协议范围:与消费者签订退款协议时,要明确约定退款的项目、金额、是否为终局性解决方案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后续纠纷。

此外需要注意,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也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起诉时可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更有利于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