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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交给招标代理后不退能找招标人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49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未中标后招标代理机构迟迟不予退款,投标人能否直接要求招标人承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责任?向招标代理机构催款是否对招标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4926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招标人是投标保证金的法定退还义务主体。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用于约束投标行为的担保,招标人作为担保权益的享有方,理应承担对应的保证金退还义务,不能以保证金实际由代理机构收取为由拒绝履行退款责任。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的收款行为后果归属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只要收款账户是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的、用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即便账户名称为代理机构,也视为投标人已向招标人完成保证金缴纳义务,代理机构收取、保管保证金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招标代理机构作出退款承诺的构成债务加入。若招标文件中明确代理机构负责办理保证金退还,甚至以自身名义作出退款约定的,属于代理机构自愿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与招标人共同承担退还责任。

第四,向代理机构催款对招标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代理人,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效力及于义务人本身,因此投标人向代理机构催要保证金的行为,能够导致对招标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12月,某集团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北京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改扩建工程飞行区两个标段的施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每标段80万元)转入北京某公司的指定账户。2019年1月,某建设公司按照要求缴纳了两个标段共计160万元投标保证金。2019年2月18日,某集团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了两个标段的施工合同,某建设公司未中标,但始终未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

某建设公司于2020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律师函、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北京某公司催要保证金未果,遂将某集团公司、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退还160万元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集团公司不服,以“退款主体应为北京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某集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责任;2. 某建设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是法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主体,北京某公司作为某集团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是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某集团公司;同时招标文件中北京某公司作出的退款约定属于债务加入,因此二者应当共同承担退款责任。其次,某建设公司多次向作为招标人代理人的北京某公司催款,该行为的效力及于某集团公司,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集团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退还某建设公司投标保证金16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4926号
  • 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标前做好主体核实,留存全套证据:参与招投标项目时,投标人应当明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身份,妥善留存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与招标方/代理机构的全部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函件、通话录音等),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缺乏证据支撑。
  2. 催款时同步向两方主张,留存书面证据:催要投标保证金时,建议同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送书面催款函(优先选择EMS快递并备注“投标保证金催款函”、正式邮箱发送等可溯源的方式),避免因代理关系终止、代理权争议等问题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3. 维权时可一并起诉两方,降低维权成本:若遇到代理机构拖延退款的情况,投标人无需先向代理机构追偿,可直接将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既能降低维权时间成本,也能通过招标人的偿付能力保障债权实现。
  4. 注意诉讼时效期限,及时主张权利: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法定退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投标人应当在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每次主张都要留存有效证据,确保诉讼时效中断,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