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后拿不出送货单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2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供货方主张已向需方交付货物,但无法提供有效供货签收凭证的,能否仅凭合同约定金额倒推货款数额,或依据需方提交的部分结算材料主张对应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240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中供货方主张货款的前提是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供货签收单是证明供货事实的核心证据。若供货方无法提供有效供货签收凭证,又无其他充分证据形成证据链佐证供货事实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仅凭合同约定金额倒推的货款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供货方确实遗失了供货单原件,也可以通过收集双方的书面对账函、微信/邮件中对方确认收货的沟通记录、第三方物流的送货凭证、对方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供货事实,但仅靠合同金额倒推实际供货量的,不符合举证要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向某建材公司采购模板、方木、五金等建筑材料,合同总价4693748.8元,其中模板、方木合计4345856元,五金部分合计347892.8元。合同明确约定供货量以双方签收的供货单数量为准结算。后双方又就新增五金采购事宜进行协商,某建材公司持续供货至2022年9月。
因某工程公司欠付货款,某建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付货款403万余元及利息,其中包含《建材采购合同》内五金部分货款347892.8元,以及一张仅有宋某签字、金额24000元的供货单对应的货款。某建材公司称该34万余元五金的供货单已全部交给某工程公司,无法提供,金额系用合同总金额减去模板、方木合同金额倒推得出;宋某系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其签字的供货单应当采信。某工程公司对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主张34万余元五金货款未提供有效供货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宋某的身份无法证明,其签字的供货单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货款3248974.4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建材公司一方面否认某工程公司提交的结算证据的最终效力,另一方面又主张以该部分结算证据推定供货事实,逻辑矛盾且无有效供货单佐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24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供货方务必建立“供货留痕”制度,妥善保管供货签收凭证。每批货物送货后,除让需方授权人员签收纸质供货单外,应当场拍照留存,同步将供货单扫描件通过微信、邮件发送给需方对接人员确认;若需方因内部流程要求收回供货单原件,必须要求需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人员签字注明“原件已收,供货事实属实”,避免后续出现“供货了但没证据”的被动局面。
- 提前明确货物签收人的授权权限。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指定签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范围;如果实际签收人不是合同约定的人员,要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让需方追认,或者留存该人员代表需方参与其他交易、对接工作的证据,避免后续对方否认签收人身份。
- 定期对账并形成书面结算文件。交易过程中建议每月或每季度与需方核对供货量、已付款金额,形成书面对账单并加盖双方公章,不要依赖合同金额倒推实际供货量,从源头减少争议。
- 注意审核付款方式相关的成本条款。本案中合同约定E信通付款的贴息由供货方承担,法院最终支持了需方的主张,供货方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核付款方式、贴息承担等条款,提前核算交易成本,避免额外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