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方建的墙、楼梯、空调外机占我家宅基地还影响修房?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4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动产相邻方以对方修建的墙体、楼梯、空调外机占用自身宅基地、影响房屋维修为由,起诉要求拆除相关设施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404号生效判决分析:相邻关系纠纷的核心裁判逻辑始终围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并非只要相邻方的设施靠近自身房屋,就必然能获得拆除的胜诉结果。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未支持张某1拆除请求的核心依据有三点:第一,案涉墙体、楼梯、空调外机均已存在多年,双方对历史形成的空间布局均属明知,张某11987年建房时主动推倒张某2家原有南墙、未预留足够维修空间,自身对后续维修不便的问题存在过错;第二,经法院现场勘验,现有设施并未对张某1的房屋安全、正常居住使用造成实际妨害,楼梯预留空间可通行,且张某2已明确表示会配合张某1进入自家院落维修房屋,不存在阻碍维修的情形;第三,张某1二审提交的单方委托出具的宅基地测量报告,本质是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该类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能作为认定张某2侵占宅基地的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1与张某2的院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南北相邻,张某1居住的161号院居南,张某2居住的105号院居北。张某1起诉称张某2修建的东西两侧墙体、通往二层的铁质楼梯、空气能室外机占用了自身宅基地范围,导致自己无法对北房后墙进行维修,且张某2遗留的树根危害房屋安全,要求拆除全部相关设施、清除树根并修理损坏墙体。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后驳回了张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1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单方委托机构出具的宅基地测量报告,主张张某2的设施全部落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
争议焦点
- 张某1以相邻妨害、占用宅基地为由要求拆除张某2家的墙体、楼梯、空调外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张某1单方委托出具的宅基地测量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东西两侧墙体已存在30余年,是历史形成的院落边界,张某11987年建房时主动推倒了张某2家原有的南墙,建房时未预留足够的房屋维修空间,自身存在过错,现有设施未对张某1的房屋安全造成实际妨害,且张某2明确同意配合张某1进入自家院落维修房屋,不存在阻碍维修的情形;其次,张某1提交的单方测量报告本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提出的争议,该类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京01民终540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某1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404号
-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相邻妨害纠纷的核心举证要点是「实际妨害」,不要仅以“空间小、不方便”为由起诉。起诉前需固定两类核心证据:一是自身享有合法权属的官方证明(如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单方测量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对方设施确实造成实际妨害的证据(如墙体开裂与对方设施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对方阻碍通行/维修的录音录像等),否则大概率会面临败诉风险。
- 宅基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若认为相邻方侵占了自家宅基地,应先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权属确权,对确权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在相邻关系纠纷中直接主张宅基地权属,法院不会对此进行审理。
- 相邻方依法负有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如果后续张某2反悔阻碍张某1进入院落维修房屋,张某1无需起诉拆除设施,可直接另行起诉要求张某2配合提供维修便利,诉讼成本更低、胜诉概率更高。
- 相邻关系纠纷中法院会优先尊重历史形成的现状,对于已经存在多年、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设施,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拆除,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邻里矛盾升级,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村委会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针对本案中张某1主张的树根损坏房屋的问题,法院判断是否需要清除的标准是是否存在实际危害,若树墩已经干枯、无生长迹象、距离墙体有足够安全距离,不会支持清除请求,若确实担心树根影响房屋安全,可先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因果关系鉴定报告后再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