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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附条件免除债务的承诺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4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在另案调解过程中作出的附条件免除债务的承诺,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是否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498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人作出的附条件债务免除承诺,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承诺系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附条件明确且已成就的,即发生债务免除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随意反悔。

本案中,刘某1在关联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明确作出了“如果继承纠纷案件撤诉、共有物分割案件调解解决,不再要求马某偿还本案欠款”的意思表示,该表述清晰无歧义,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免除。后续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撤诉、共有物分割案件调解结案,两个约定条件均已全部成就,债务免除行为即已生效,刘某1无权再以马某未履行调解书中的其他附随义务(如房屋过户税费争议)为由,否定债务免除的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马某与刘某2原系夫妻关系,刘某1系刘某2的兄长。2004年5月、2006年4月,马某分别出具借据、借条,确认向刘某1借款10775元、33000元,两笔借款均发生于马某与刘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22年,马某与刘某2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刘某2曾将案涉两笔借款列为夫妻共同债务。2023年,刘某1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刘某1仅向马某主张权利,故判决马某偿还借款本金2188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证据显示:刘某1在马某与刘某2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宋某1与马某等人的继承纠纷两起关联案件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若继承纠纷案件撤诉、共有物分割案件调解解决,则不再要求马某偿还本案项下的欠款及利息、诉讼费。后继承纠纷案件原告于2025年3月18日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同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刘某1主张,因马某未履行共有物分割调解书约定的房屋过户协助义务,债务免除的条件未成就,其仍有权主张债权。

争议焦点

刘某1作出的附条件免除案涉债务的承诺是否已生效,案涉借款债权是否因免除而消灭?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1在关联案件调解中作出的附条件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明确清晰,所附条件为“继承纠纷案件撤诉、共有物分割案件调解解决”,现两项条件均已成就,债务免除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刘某1以马某未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为由主张债务免除条件不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京01民终5498号民事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30057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49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参与多起关联案件调解时,若涉及债务免除、债权抵销等财产处分内容,务必将相关约定明确写入正式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中,清晰列明所附条件的具体内容、履行标准,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后续争议。

2. 对于债权人而言,作出债务免除承诺前应当充分考量风险,若需要将对方履行其他义务作为免除债务的前提,必须明确将该义务列为免除条件,否则条件一旦成就,即便对方未履行其他附随义务,也无法再主张已免除的债权。

3. 对于债务人而言,若债权人作出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应当注意留存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如撤诉裁定书、调解书、履行凭证等),一旦债权人反悔起诉,可作为有效的抗辩依据。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两项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要点值得注意:一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并非借款时间越久就必然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另一方曾在诉讼中自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事后无合理理由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