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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拥有场地却要不回占用费?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5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享有合法产权的场地被他人占用,物权人起诉主张场地占用费是否必然得到支持?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源于前序连环合同关系,且前序合同解除后的清算纠纷尚未审结,法院会驳回诉请还是中止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593号生效判决分析:物权人主张场地占用费的前提是占有人无合法权源占有场地,且占用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条件等事实能够查清。若占有人系基于层层转让的合同关系取得占有,前序合同虽已解除但各方就合同解除后的资产补偿、费用结算、场地交接等事宜仍存在争议且正在诉讼的,因各方权利义务尚未最终明确,法院有权驳回物权人现阶段的场地占用费诉请,而非必须中止审理,物权人可待前序纠纷审结、权利义务明确后另行主张。

本案中,王某并非直接从某公司1处取得场地使用权,而是基于某公司3与某服务中心的托管合同、以及某公司3与王某的托管权利义务转让合同实际占有使用场地,在某服务中心与某公司3的托管合同解除后,双方就托管期间的资产投入、费用返还等争议仍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是否需要支付占用费、应从何时起支付、支付标准等均需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驳回某公司1本次的占用费诉请符合司法实践惯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公司1系涉案场地的合法物权人,某服务中心(原系某公司1的上级主管单位)与某公司3签订《托管经营合同》,将某公司1交由某公司3托管经营。2016年,某公司3与王某签订合同,将上述托管经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王某,王某随即接管场地并实际经营。后因王某经营期间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某服务中心起诉要求解除与某公司3的托管合同,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的托管合同于2020年9月16日解除。2023年5月25日,某公司1采取保安管控的方式强制接管了大部分厂区,剩余锅炉房、四合院、彩钢房及北区场地仍由王某占用。某公司1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腾退全部场地、拆除违法建设、支付共计一千余万元的场地占用费。

争议焦点:在托管合同已解除但前序各方清算纠纷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某公司1能否直接向王某主张场地占用费?

法院观点:王某系基于与某公司3的托管权利义务转让关系占有使用涉案场地,现某服务中心与某公司3的托管合同虽已解除,但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资产补偿、费用结算等事宜尚未处理,场地也未进行正常交接,且某公司3起诉某服务中心的合同纠纷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三方权利义务尚不明确,故对某公司1主张的场地占用费暂不予支持。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诉求,因行政机关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民事诉讼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退全部涉案场地,驳回某公司1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1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593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物权人拟起诉主张场地占用费的,需先核查占有人的占有权源,若占有人是基于转租、转让、托管等连环合同关系取得占有的,应先理清各层合同的效力、履行状态及解除情况,必要时可将前手合同主体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避免因事实不清被驳回诉请。
  2. 若案件存在关联诉讼且需以关联诉讼结果为依据的,法院并非必须中止审理,若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诉请的,法院可直接驳回诉请,当事人可在关联诉讼作出生效裁判、权利义务明确后另行起诉,不会因此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自权利义务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3. 对于违法建设的拆除诉求,若行政机关已作出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法院不会在民事诉讼中重复处理,当事人可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在民事案件中提出该项诉求,以免增加诉讼成本。
  4. 采取自力救济方式收回场地时,需注意对占有人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证据,避免因财物损毁、丢失引发侵权赔偿纠纷,反而造成额外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