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有瑕疵已协商减钱还能再要损失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6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双方已通过扣减服务费的方式协商确定最终结算价款后,服务接受方能否再以服务瑕疵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服务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600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瑕疵,我国法律赋予了服务接受方多种救济途径,包括要求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但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双方在服务完成后,已就瑕疵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通过协商扣减服务费的方式确定了最终结算价款,且无证据证明协商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该结算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服务接受方能够证明,在协商结算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预见损失的发生,或者服务提供方故意隐瞒了重大瑕疵导致损失扩大,否则服务接受方在确认结算价款并部分履行后,又另行以服务瑕疵造成损失为由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结算协商是双方对权利义务的一次性梳理,各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充分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与杨某口头约定,由杨某为某公司2023年12月29日举办的跨年演讲直播活动提供场景布置、设备调试、视频推流等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直播活动结束后,某公司提出服务存在观众席不符合要求、赞助商页面展示错误、音响有回音、鸣谢名单有误等多项瑕疵。
2024年1月10日,双方经多次沟通后,通过扣减部分劳务费、设备费、剪辑费的方式,最终确认服务总价款为36000元。某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除已提出异议的项目外,其余费用无异议。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杨某支付21000元,承诺剩余15000元尽快支付,但一直未付。
杨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15000元服务费,某公司反诉称因杨某服务瑕疵导致赞助商退款,产生经济损失23202.64元,要求杨某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驳回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双方已协商确认最终服务价款后,某公司能否再以服务瑕疵造成损失为由主张赔偿?
2. 一审审理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需发回重审?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已就直播服务的瑕疵通过扣减服务费的方式协商一致,确定了最终价款36000元,某公司在协商时已知晓客户投诉退款的情况,但未向杨某提出损失赔偿主张,反而确认价款并支付部分款项,应视为双方已就瑕疵责任的承担方式达成一致,某公司事后再要求扣减费用或赔偿损失缺乏依据。其次,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杨某的服务瑕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某公司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不足以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服务费15000元;驳回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600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服务合同结算时务必“一揽子清账”。无论是服务提供方还是接受方,在服务完成后协商最终价款时,应当将所有已知的瑕疵、损失、违约责任等全部纳入协商范围,若双方协商的结果是一次性了结所有争议,一定要在结算文件中明确“本价款为最终结算金额,双方就本次服务无其他任何争议,互不追究其他责任”,避免后续一方反悔。
2. 主张损失需满足“三要件”。如果因对方服务瑕疵造成损失,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三个事实:一是损失真实存在(要有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退款记录等,不能仅凭单方制作的清单);二是对方的服务确实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三是损失与服务瑕疵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3. 并非所有程序瑕疵都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很多当事人上诉时会以一审程序有问题为由要求发回重审,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才会被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发回重审。单纯的证据质证流程瑕疵、卷宗材料不全等,只要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通常不会改变原判。
4. 服务合同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导致服务标准、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约定,产生争议后各执一词,增加了维权成本。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凡是涉及金额较大、服务内容复杂的服务项目,一定要提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