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未参与的家庭拆迁分配协议是否无效?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6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拆迁前部分家庭成员私下签订的宅院补偿利益分配协议,未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678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此类家庭内部拆迁分配协议是否无效,核心需把握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协议的性质究竟是对全部拆迁利益的终局性分割,还是仅为对接拆迁单位、约定签约主体与选房面积的程序性安排;二是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签约各方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协议无效的主张,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案涉《协议书》本质是适格被腾退人之间就如何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所作的内部安排,并未明确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益,不属于对全部遗产的终局分割;其二,原告方仅以“未被通知参与签约”主张恶意串通,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签约方存在故意侵吞遗产、恶意排除他人权益的约定或行为,未达到法定的举证标准。其他继承人如认为自身享有合法继承权益,仍可通过分家析产、继承诉讼另行主张对应份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某村144号院原系张某5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5于2004年去世,未留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王某、子女张某8、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共6人。后张某8于2022年去世,其配偶程某、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2023年144号院面临腾退,王某、张某3、张某4三人在未通知程某、张某1、张某2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3日签订《协议书》,对腾退的选房面积、补偿款分配作出约定。程某、张某1、张某2知晓后,认为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继承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张某3、张某4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案涉《协议书》系144号院被腾退人及被安置人家庭间就如何签订拆迁协议所作的约定,程某、张某1、张某2并非案涉宅院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若其认为自身对张某5遗留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享有继承权,可另行提起分家析产、继承诉讼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678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维权路径选择要精准:遇到此类部分家庭成员私下签订拆迁分配协议的情况,不要盲目起诉确认协议无效。如果协议仅为对接拆迁的程序性安排,未明确排除其他继承人权益,法院通常不会认定无效,直接提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主张对应拆迁利益份额,是举证难度更低、维权效率更高的路径。
- “恶意串通”举证要充分: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对“恶意串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仅以“未被通知签约”不足以推定存在恶意,需提交证据证明签约方存在明确约定排除他人权益、故意隐瞒拆迁利益、恶意转移补偿款等行为,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签约前尽量通知全部利害关系人:家庭内部签订拆迁相关协议时,建议通知全部法定继承人参与,或留存告知相关人员的证据,避免后续产生多轮诉讼,耽误拆迁补偿的领取与安置房交付。
- 拆迁利益与继承权益分离处理:拆迁安置的签约主体、选房资格通常由拆迁政策确定,与继承权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不是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只要对被拆迁房屋享有继承份额,仍可主张对应份额的货币补偿或安置利益折算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