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培训后未上课退费遭拒?招生公司称钱已转学校不用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7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通过招生公司报名教育培训课程,未实际上课申请退费被拒,招生公司以「学费已全部转给培训学校、自己仅为代收」为由主张不承担退款责任,这种情况下招生公司是否需要向消费者退费?家长为子女报名培训,是否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权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737号生效判决解答:
- 关于主体资格问题:消费者与招生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培训内容、费用等达成一致,消费者直接向招生公司支付费用的,双方成立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消费者和招生公司均为合同相对方,具备原被告主体资格。即便培训是为子女报名,只要是家长直接协商、付款的,家长就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 关于招生公司是否需要退费的问题:首先,招生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和直接收款主体,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情况下,理应承担退费责任;其次,即便招生公司与培训学校存在合作关系、确实将部分学费转给学校,只要消费者没有明确同意「仅向学校主张退费、招生公司不承担责任」,就不能免除招生公司的退款义务。招生公司以「钱已转学校」为由拒退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白某1为其子报名计算机类教育培训课程,通过某公司1的招生工作人员王某1协商培训事宜后,于2021年10月15日向某公司1转账支付培训费24700元,另向某专修学院支付报名费200元。后白某1之子未实际参加培训,白某1于2022年4月9日提出退费,王某1回复同意退费,但始终未实际退款。
某公司1辩称,其与某专修学院是合作招生关系,仅为代收学费,且费用已转给某专修学院,退款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同时认为白某1是代子女缴费,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具备原告资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白某1直接与某公司1工作人员协商培训事宜、支付培训费用,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就培训内容、价款达成一致,成立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白某1与某公司1均为本案适格主体。第二,白某1与某公司1已就退费达成一致,合同协商解除,且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应当退还全部费用。第三,某公司1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学费已实际转给某专修学院,即便确实转账,也不能免除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和收款方的退款义务,故某公司1应与某专修学院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公司1的上诉,维持原判,即某专修学院、某公司1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退还白某1教育培训费及报名费共计249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737号
-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报名教育培训课程时,务必核实对接主体与收款主体是否一致,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培训内容、费用、退费规则、各方责任等核心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 若为亲属代报培训,建议留存好自己与机构协商、付款的全部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避免后续出现主体资格争议。
- 遇到退费纠纷时,不要被机构「钱已转给第三方、你找第三方要」的说法推诿,可直接向与你对接、收取你费用的主体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可一并起诉所有相关主体,更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
- 协商退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对方同意退费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固定合同解除的合意,避免后续机构反咬你「违约在先」拒不退费。
- 如果是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机构可能会扣除已产生的合理成本(如已开通的课程、已办理的学籍费用等),但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实际产生的成本金额,无法举证的仍应全额退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