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民房工地干活拿不到劳务费挂名公司要赔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8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用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民房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拖欠提供劳务者的劳务费时,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劳务费标准约定不明时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86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被挂靠建筑公司的责任认定:哪怕仅用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只要施工过程中存在悬挂公司宣传条幅、使用公司公章等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工程系公司承接的情形,就会被认定为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建筑公司违法将资质出借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施工,应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认定: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孟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个人直接收取工程款,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因此需共同承担劳务费清偿责任。
第三,劳务费标准的认定:如果劳资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约定的工资标准,法院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参照当地同工种的市场工资标准予以认定;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已支取的款项是工程款而非劳务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孟某与王某口头合作承接北京地区5处民房建房工程,约定孟某负责材料采购、图纸设计、工程款收取,王某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其中1份《承建房屋合同》乙方处由王某签字并加盖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孟某是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施工期间,部分工地曾悬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宣传条幅。
臧某经王某招募到案涉项目担任总带班,累计提供劳务251.6个工日,期间曾从一名业主处支取2万元款项。后因剩余劳务费长期拖欠未付,臧某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孟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96978元及误工费12000元。
争议焦点
- 某建筑工程公司、孟某是否应对臧某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
- 臧某的劳务费标准如何认定?其从业主处支取的2万元是劳务费还是工程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仅有一份合同加盖某建筑工程公司公章,但施工中悬挂公司条幅,公司也未对公章使用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案涉工程系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接;其次,孟某与王某系合作关系,共同组织施工并收取工程款,孟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个人收取工程款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再次,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臧某的工资标准,法院结合其总带班的工作内容及当地同工种市场价,认定工资标准为450元/日;最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孟某主张臧某支取的2万元为工程款而非劳务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工程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否则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某建筑工程公司、孟某、王某均需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给付责任。臧某主张的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孟某、王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臧某劳务费93220元;驳回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筑工程公司、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86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尤其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务工前要尽量明确用工主体,注意留存工地的宣传标识、工服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沟通记录、施工相关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若遭遇劳务费拖欠,除了向直接雇佣你的包工头主张权利外,还可以核查工程是否有挂靠的建筑公司、是否有违法发包情形,将发包方、被挂靠方一并列为被告,拓宽维权路径,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另外,主张误工费、交通费等额外费用时,一定要留存相应的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对于建筑工程类企业:严禁出借企业资质、公章给个人承接工程,哪怕只是“挂个名”“盖一份合同走流程”,一旦出现劳务费拖欠、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挂靠企业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务必要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对于承接工程的个人(包工头):尽量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与上游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同时要与雇佣的工人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结算方式等内容,做好每日考勤记录并由工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因工资标准、工日核算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