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被拖欠工程款能否向违法转包建筑公司主张付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9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少务工班组直接跟着包工头进场干活,未与上游具备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一旦遭遇工程款拖欠,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转包工程的建筑公司主张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921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所有情形下都能向违法转包的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需满足相应的事实要件。本案中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核心基于两大前提: 一是相对方有合理信赖基础——案涉结算单抬头明确标注为重庆某建筑公司的案涉项目,结合该公司系项目劳务分包方的公开身份,周某作为普通务工人员,有理由相信对接的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建筑公司签署结算文件,符合表见代理的外观特征; 二是建筑公司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劳务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且未对项目人员配置、施工流程、款项发放尽到监管义务,应当对自身管理疏漏导致的债务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某共有产权房项目中,重庆某建筑公司从总包方某建工集团处分包了项目全部劳务工程,随后与马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责任协议书》,将劳务工程整体转包给无建筑劳务资质的马某,马某按结算总额1%向重庆某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
马某聘用马某某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期间又将项目中的结构剔凿分项工程分包给周某。周某组织黄某、刘某、刘某某等工人完成施工后,马某某于2022年9月签署结算单,确认周某班组完成工程款合计132100元,扣除借支15000元后欠付117100元,承诺于2022年9月25日付清。因款项一直未付,周某将重庆某建筑公司、马某、马某某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重庆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就马某欠付周某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重庆某建筑公司虽主张其与周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结合在案证据:其一,周某提交的结算单抬头明确标注“重庆某建筑公司海淀区某共有产权房项目”,结合重庆某建筑公司系案涉项目劳务分包方的身份,周某作为普通务工人员,有理由相信马某某代表重庆某建筑公司签署结算单;其二,重庆某建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劳务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马某,且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项目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判决重庆某建筑公司与马某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重庆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重庆某建筑公司、马某共同给付周某剩余工程款117100元及利息(以117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592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务工班组、实际施工人而言:施工前应尽量明确用工主体,优先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能证明项目归属、对接人员身份的证据(如盖有项目章的文件、抬头标注施工单位的结算单、工作群聊记录、考勤表等);遭遇欠薪时,可一并核查上游转包、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若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且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的,可将上游建筑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
-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严禁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承担付款连带责任、行政处罚等风险;即使采用内部承包等模式,也需严格落实人员、质量、财务的统一管理,对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作出明确公示,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 此外,本案还明确了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边界:马某某作为马某聘用的项目负责人,仅系履行职务行为,无需对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务工人员主张权利时应准确认定责任主体,避免错列被告耽误维权时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