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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已注销企业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欠货款,要不要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59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的供货方办理注销登记后,原投资人向采购方主张欠付货款时,采购方能否以供货方注销时未结清债权债务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5978号生效判决分析:采购方无权以供货方注销存在过错为由完全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首先,供货方未结清债权即办理简易注销的过错,已通过“扣减未开票金额对应的增值税税款”的方式予以法律评价,该过错不足以抵消采购方逾期付款的违约后果;其次,采购方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必然给债权人造成资金占用的客观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法院有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调整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规则,本案中法院未支持供货方主张的自2018年起算的高额利息,而是酌定从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已充分平衡双方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7年6月,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方)与廊坊市某物贸中心(供货方)签订管材采购合同,约定供货方向采购方的地产项目供应UPVC排水管、PPR管,双方对结算方式、付款节点、发票开具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累计供货金额117万余元,采购方仅支付货款60万元。2019年10月,供货方在未结清案涉债权的情况下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其投资人之一廊坊市某居民委员会出具说明,确认供货方注销前的所有债权由另一投资人李某主张。2024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采购方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采购方能否以供货方注销时未结清债权债务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供货方未结清债权即注销确实存在过错,法院已将供货方无法开具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从欠付货款中予以扣减;但采购方长期欠付货款的违约事实清楚,必然给债权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采购方自案件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5.02%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一审法院对诉讼费分担的认定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二审依法予以调整,按双方胜负比例分担诉讼费。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民终597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调整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比例,由李某与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按胜负比例各自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1民终597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注销前务必完成债权债务清理: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全面梳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不得隐瞒债权债务申请简易注销,否则原投资人不仅可能对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可能因注销过错影响自身债权的实现(如本案中供货方的逾期利息起算点被大幅延后)。若注销前存在未收回的债权,可先将债权转让给原投资人并书面通知债务人,再办理注销手续,避免后续主体资格争议。

2. 采购方不得滥用抗辩权拖欠货款:采购方无权以供货方存在注销过错、未开具发票等为由长期拖欠货款,逾期付款的仍需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若供货方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采购方有权主张从欠付货款中扣减对应的税款损失,但需以合同约定的税率或法定税率为计算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抵扣范围。

3. 诉讼费用分担可提出调整主张:民事诉讼中并非“只要败诉就要承担全部诉讼费”,若原告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胜负比例等因素酌定诉讼费的分担比例,当事人对一审诉讼费分担有异议的,可以在二审中提出调整主张。

此外,本案还明确了已注销企业的债权主张规则:企业注销后,原投资人有权就企业未结清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其他投资人确认的单一投资人可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