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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未催息就等于放弃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1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长期逾期付款,卖方持续供货且未及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构成对逾期利息权利的默示放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189号生效判决分析: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以明示为原则,默示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买方安徽某种禽公司主张卖方北京某科技公司长期供货未催要利息即构成默示放弃,但双方既未约定“卖方持续供货即视为放弃往期逾期利息”,法律也未规定该种情形下默示的效力,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其次,卖方未及时主张利息不代表丧失权利,只要利息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卖方仍有权通过诉讼主张。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买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安徽某种禽公司(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子公司)多次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采购饲料添加剂,双方通过采购订单约定付款条件为60天或90天/90个工作日。合作期间,安徽某种禽公司累计欠付货款508000元,且各笔货款均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安徽某种禽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货款本金及按LPR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判决北京某农业科技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安徽某种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北京某科技公司长期供货未催要利息、已通过默示行为放弃利息主张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北京某科技公司持续供货未及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构成对该权利的默示放弃?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本案中安徽某种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及违约情节酌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起算时间均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安徽某种禽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71元由安徽某种禽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18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卖方企业:一是长期供货合作中,建议每季度或半年度进行一次书面对账,明确已付货款对应的订单、欠付本金金额及应付逾期利息金额,避免后续就债务抵充顺序产生争议;二是对于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不要怠于主张权利,建议每年至少发送一次书面催款函(需明确包含逾期利息的主张),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三是签订框架供货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买方支付的款项优先抵充逾期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货款本金”,进一步保障自身的资金收益。
  • 针对买方企业:一是如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按期付款,应当及时与卖方协商付款展期或分期方案,以书面形式明确是否减免逾期利息,避免长期逾期产生高额违约金;二是如果认为卖方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如少发货、发货时间不符合约定、货物质量不合格等),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留存沟通证据,避免后续诉讼中无法举证证明己方主张。
  • 针对集团化经营企业:如果总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子公司作为实际收货、付款主体履行订单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集团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明确各主体的权责划分,必要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隔离关联主体的债务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