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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不给能找欠其分公司钱的第三方要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3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总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以“合同相对方是分公司而非总公司”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302号生效判决分析: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财产与总公司不独立,分公司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本质上属于总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条件(债权人对总公司的债权合法到期、总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不专属于总公司自身),总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分公司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仅以合同相对方是分公司为由提出抗辩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石某与某公司2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裁决生效,某公司2应支付石某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某公司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石某发现某公司2下属的第一分公司对某公司1享有1万元到期质保金债权,某公司2及分公司均怠于主张该债权,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某公司1直接向其支付1万元。

争议焦点:一是石某作为总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分公司对某公司1的到期债权;二是案涉1万元质保金是否符合支付条件。

法院观点:首先,某公司2第一分公司作为某公司2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财产与总公司不独立,其对某公司1的债权属于某公司2的财产范围,石某有权代位行使。其次,某公司1主张质保金应扣除维保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了符合约定的维修费用,且合同未约定设备清洗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扣除,故该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某公司1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石某支付代位清偿款1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302号
  •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普通债权人(尤其是欠薪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要只盯着总公司的账面债权,要注意摸排债务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对外到期债权(比如工程款、质保金、货款等)。分公司的债权本质上属于总公司的责任财产,只要满足代位权条件,就可以通过诉讼直接向次债务人追偿,大大拓宽维权路径。劳动者还可以在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调查债务公司分公司的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成功率。

2. 对作为次债务人的企业而言:如果接到总公司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不要仅以“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为由消极抗辩,要及时梳理对分公司的有效抗辩事由(比如债权未到期、质量不合格、未履行合同义务等),并留存好相关证据。只有抗辩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3. 关于质保金抗辩的实务提示:如果合同约定质保金以履行维保义务为支付前提,付款方要注意明确约定维保范围(比如设备清洗是否属于质保义务)、质保金扣除的具体流程;一旦出现需要维保的情形,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拒不履行的,要留存好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保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能导致质保金仍需全额支付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