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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有质量问题找第三方维修能扣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4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主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能否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485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买卖双方遇到质量问题时,买方常会觉得“既然你货有问题,我找别人修的钱当然要从货款里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抵扣不是理所当然的,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核心条件,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 第一,质量问题确实是卖方的责任,且发生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检验期内;
  • 第二,买方已经提前履行了通知义务,卖方明确拒绝维修或者迟迟不处理质保问题;
  • 第三,买方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范围,完全对应案涉货物的质量问题,不能混入其他无关维修项目;
  • 第四,维修费用已经实际支付,且金额合理,有完整的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相互对应。

放到本案中,某公司1主张抵扣17.1万元维修费之所以没被二审法院支持,主要有两个关键瑕疵:一是他提交的维修合同2025年才签订,而案涉工程2021年9月30日就已竣工,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到2023年9月30日就届满了,维修行为发生在质保期外;二是他无法证明这些维修项目,就是某公司2提供的预制构件质量问题直接导致的,而且他拿出的结算单是自己单方面制作的,没有某公司2的盖章或授权人员确认,自然不能作为合法扣款依据。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只要证据不足就完全不能主张损失,一审法院就因为某公司2确实收到过维修通知但未及时处理,存在怠于履行质保义务的情形,酌定支持了1万元的维修损失,这也是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6月,某公司1(买方)与某公司2(卖方)签订《预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某公司2向某公司1的地产项目供应叠合楼板、阳台板、预制楼梯等构件,合同对付款进度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两年内无息付清。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2021年4月对账确认累计结算金额为9347235.07元,某公司1累计支付货款8998248.97元。案涉项目2021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

后某公司1主张某公司2供应的预制构件存在鼓包等质量问题,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171000元费用,要求直接从剩余货款中扣除,双方协商不成,某公司2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1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中双方均认可总结算金额为9347235.07元,一审法院酌定扣除1万元维修损失,判决某公司1支付剩余货款308986.1元及自2024年8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某公司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扣除全额17.1万元维修费,结算金额应为9176235.07元,且不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关于结算金额认定:某公司1一审中已自认总结算金额为9347235.07元,其二审提交的结算单为自行制作,未经某公司2确认;提交的第三方维修合同签订于2025年,明显晚于案涉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也无法证明维修内容与案涉货物质量问题存在直接关联性,因此不足以推翻一审自认的结算金额。
  2.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竣工验收后2年内(即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某公司1未按时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结合案情确定的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67.4元由某公司1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48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处理买卖合同质量问题和货款抵扣时,都要强化证据意识,避免“有理说不清”:

买方注意事项

  • 发现质量问题后,一定要在质保期/检验期内以书面形式(优先选择EMS快递发送加盖公章的工作联系单、企业微信/官方邮件并留存已读凭证)通知卖方,明确列明质量问题的具体位置、表现、影响,留存完整通知凭证;
  • 如果卖方拒绝维修,要先固定质量问题的核心证据(比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公证处公证的现场照片/视频),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维修,维修合同要明确约定维修范围对应案涉货物的质量问题,付款记录、发票要与维修项目一一对应,否则主张抵扣时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 所有结算文件必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单方制作的结算单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扣款依据。

卖方注意事项

  • 供货时要要求买方签署货物验收单,明确货物质量符合约定,避免后续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拖欠货款;
  • 收到买方的质量异议后,要及时派人现场核实,属于己方责任的尽快履行维修义务,不属于己方责任的要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不要置之不理,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怠于履行质保义务,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另外补充说明:哪怕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只要一方逾期付款,另一方也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会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甚至罚息标准予以支持,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