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的转账对方主张是合伙投资款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4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书面借条,仅凭借转账记录及催款沟通记录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款项为合伙投资款的,法院会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487号生效判决解答:
对于没有书面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只要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以及能佐证借贷合意的沟通记录(比如催款时对方未否认借款、承诺还款的微信、录音等),就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转账是合伙投资款、偿还其他债务等其他性质的款项,必须由被告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合伙协议、出资比例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共同经营的直接证据等。如果被告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马某1虽然主张55万元是李某的合伙投资款,但既拿不出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出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合伙核心条款,仅提供了公司经营的零散材料,且作证的证人还是其亲属,证言效力不足,因此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其“投资款”的抗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马某1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陆续向马某1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向黄某银行账户转账25万元,以上合计55万元。此外李某还曾向马某1父亲马某2转账3万元。
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马某1催要款项,马某1多次表示会尽快还款,但始终未实际支付。2023年李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58万元均为借款,要求马某1、黄某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马某1、黄某抗辩称,案涉款项是李某的合伙投资款,双方共同经营某公司,并非民间借贷;黄某未参与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资金来源存疑,不是适格债权人。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提交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马某1主张是合伙投资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黄某用自己的账户收取案涉款项并用于公司经营,还参与公司转让等事项,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一审判决马某1、黄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马某1、黄某仍坚持上诉理由,还申请调取李某配偶的银行流水,法院认为该申请与待证事实无关,不予准许。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1、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48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转账时最好备注“借款”,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产生纠纷。
- 如果没有书面借条,要注意留存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催款时明确提到“借款”“还钱”的微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对方承诺还款的聊天内容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佐证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 如果被告主张款项是合伙投资款,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包括书面合伙协议、出资比例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共同经营的决策记录等,仅凭公司经营的零散材料或亲属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
-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案涉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是黄某实际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参与公司转让等)。如果债权人主张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只要不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非法集资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便资金来自亲友筹措,也不影响出借人的债权人主体资格,借款人不能以资金来源为由拒绝还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