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1民终66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无法说明款项性质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系其他债务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1民终6636号生效判决解答: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但在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无法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时,法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如果被告抗辩转账是偿还其他债务或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是被告既说不清楚款项的真实用途,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撑抗辩,法院就会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借贷关系被认定成立,如果出借的资金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再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仍然需要返还本金,但出借人主张利息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真实案例
贾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9月16日、17日,贾某分两次通过支付宝向王某转账共计44300元,上述款项来源于贾某的信用卡预借现金及网络平台借款。2017年10月12日,王某向贾某转账3000元。
2024年,贾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剩余借款44300元。王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无法说明案涉转账的性质及原因,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已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王某否认借贷关系但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系其他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因贾某出借的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所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王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扣除已返还的3000元,判决王某返还贾某41300元,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住址、手机号多年未变更的证据用以证明诉讼时效经过,并称因时间久远记不清款项性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王某否认借贷关系但无法说明款项性质,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款项系其他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其二,王某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中提出且无新证据证明时效经过,同时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贾某起诉前从未催要过款项,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故对其时效抗辩不予支持。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1民终663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款项务必留存借贷合意证据。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借款合同是证明借贷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即便双方是亲友、同事关系,也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凭证;如果实在不好意思打借条,也要留存双方沟通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对方不认账时仅靠转账凭证起诉的举证风险。
- 切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套取信用卡、银行贷款、网贷平台的资金再转借给他人的,不仅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无法主张约定的利息,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 诉讼时效抗辩要在一审期间提出。当事人如果认为对方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就明确提出抗辩,一审没提的话,二审再提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时效已经经过。另外,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第一次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之日起算3年,最长保护20年,并非从转账之日起算,不要误以为过了几年没要就过了时效。
- 被告收到起诉材料后要积极举证。如果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确实不是借款,而是货款、赠与、共同消费等其他性质的款项,一定要积极收集对应的证据(比如买卖合同、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提交给法院,仅口头否认但说不清楚款项用途、也没有证据的,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