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住所地管辖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辖终3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甲方的实际经营地与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不一致,应当以哪个地址确定管辖法院?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辖终365号生效裁定分析:首先,合同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应当优先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其次,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认定,我国实行法人住所登记公示制度,法人的工商登记住所具有对外公信力,善意交易相对方有权信赖登记机关公示的住所信息;如果法人实际经营地发生变更但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际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时仍应当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作为法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1(甲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与某公司2(乙方)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二条均约定:“甲乙双方就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就有关争议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首部明确标注甲方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
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某公司2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1在一审阶段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2011年起就迁至北京市海淀区,且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实际经营地址,合同签订地也在海淀区,主张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某公司1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甲方住所地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地还是实际经营地为准?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的甲方住所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优先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认定:法人的住所是法定登记事项,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社会公众有权信赖登记机关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某公司1未举证证明其已就住所变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也无法证明某公司2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其实际经营地在海淀区,因此某公司1关于其住所地在海淀区的主张不能对抗善意的某公司2,应当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作为甲方住所地确定管辖。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京02民辖终36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签订合同时明确管辖地址更稳妥。如果交易双方希望通过协议管辖明确管辖法院,建议不仅约定“某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标注该方的具体地址(如工商登记注册地址),避免后续因住所地认定产生管辖争议,减少诉讼程序成本。
- 第二,交易前核查对方工商登记信息可降低风险。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的工商登记住所,并将该地址写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若对方以实际经营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提出管辖异议,只要己方为善意,即可主张按登记地址确定管辖,维护自身诉讼便利。
- 第三,公司变更实际经营地需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公司如果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尤其是跨辖区变更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否则不仅可能面临管辖认定上的不利后果,还可能因登记事项与实际不符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会影响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不利于企业信用建设。
- 第四,合理行使管辖异议权利。管辖异议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但如果仅为拖延诉讼时间、无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提出管辖异议,不仅会被法院驳回,还会拉长诉讼周期,反而不利于纠纷的高效解决,建议当事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行使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