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房屋被父母主张借名买房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41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该方父母主张为借名买房要求过户的,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4110号生效判决分析: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是否存在书面借名协议为唯一依据,需结合借名原因是否合理、购房款实际出资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持有情况等多重事实综合判断。若父母能够举证证明借名原因符合常理、购房款全部由己方支付、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己方实际居住使用,即使配偶一方质疑借名协议真实性但无充分证据推翻的,法院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父母有权要求登记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2、郑某为山西户籍,2020年因无北京购房资格,与儿子张某3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以张某3名义购买北京大兴区某房屋,购房款全部由张某2、郑某支付,房屋实际所有权归二人所有。后张某2、郑某出售名下房屋凑齐全部购房款通过张某3账户支付给卖方,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某2、郑某居住使用。2024年张某3与配偶张某1产生离婚纠纷,张某1主张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2、郑某遂起诉要求张某3配合过户。
争议焦点
张某2、郑某与张某3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关系,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张某3与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首先张某2、郑某购房时无北京购房资格,借名原因合理;其次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购房款全部由二人出资;再次房屋交付后一直由二人实际居住使用,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张某1虽质疑借名协议真实性,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协议效力,也不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与张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张某3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2、郑某名下,二审驳回张某1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411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借名买房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借名人应尽量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过户条件等内容,妥善保管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税费缴纳凭证、装修及居住使用相关票据,同时尽量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原件,避免后续产生权属争议。
- 若借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子女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借名方应及时留存证据证明借名事实,防止房屋被作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质疑借名协议真实性的一方,应当尽量搜集协议倒签、恶意串通的相关证据,仅以协议签订过程陈述存在瑕疵、权利凭证持有不符等理由不足以推翻借名关系的认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