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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双方签字的手写工程结算单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16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对账形成的没有签字盖章的手写结算单,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跨不同法院管辖区域的两个关联工程的工程款,能否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1646号生效判决分析: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手写结算单并非必然无效,只要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结算单是双方真实对账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具体判断标准包括:结算单内容与实际施工项目、已付款流水、单项工程结算金额能够对应;施工方已将结算单发送给发包方,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不存在相反证据推翻结算单记载内容。

对于跨不同管辖区域的关联工程,若双方已通过同一份结算单将多个项目的工程款统一核算,且已付款金额足以覆盖金额较小的项目工程款,法院可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对两个项目的结算争议一并处理,无需拆分到不同法院起诉。

此外,仅凭第三方公司的代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该公司属于合同相对方或自愿加入债务,施工方主张被挂靠方、转包方承担付款责任的,需另行举证证明挂靠、转包关系的存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曾某1(自然人,无施工资质)从张某处承接两项装饰装修工程:一是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某别墅铝板、石材安装工程,双方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二是位于北京某1区的售楼处外墙石材安装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两项工程均于2016年前后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

2023年5月,曾某1与张某对账后形成手写结算单,载明某1区项目结算40万元、大兴项目结算650万元,两项合计690万元,已付工程款合计623.6万元,应付68.4万元。该结算单未由双方签字确认,曾某1随后通过微信将结算单照片发送给张某,提出其中38万元已付款未实际收到,张某未对结算单的整体内容提出异议,仅对38万元款项的支付情况提出不同意见。

因索要工程款未果,曾某1以张某、某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张某与某1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106.4万元及利息。

一审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手写结算单无双方签字确认,内容不完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且曾某1未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同时某1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代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某1区项目不属于大兴区法院管辖范围,故判决驳回曾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观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手写结算单记载的单项工程金额与曾某1提交的单项结算清单、施工合同内容吻合,曾某1发送结算单后张某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张某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结算效力;其次,双方已将两个跨区域项目统一结算,且已付款金额足以覆盖某1区项目的全部工程款,已付款优先抵扣某1区项目后,剩余争议均为大兴项目工程款,故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第三,某1公司并非合同签约主体,代付款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挂靠、转包关系或自愿加入债务,故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1支付欠付工程款604000元及相应利息(分段按照LPR标准计算),驳回曾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1646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在工程结算环节应尽量要求相对方签字盖章确认结算文件,若对方拖延签字,应及时通过微信、邮件、EMS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将结算文件发送给对方,并明确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内容,同时要注意留存施工合同、施工记录、签证单、已付款流水等能够佐证结算内容真实性的证据,避免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
  2. 实际施工人主张被挂靠方、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的,不能仅以代付款行为作为依据,应提前收集项目公示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施工合同、双方的合作协议、工程款支付的内部审批记录等能够证明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的证据,否则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3. 若同一相对方存在多个跨区域的关联工程,尽量在结算时将所有项目的工程款统一核算,明确载明包含的项目名称、金额、已付款情况,可争取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所有结算争议,避免多次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4. 一审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不要轻易放弃上诉,二审补充补强证据后仍有改判可能,可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逻辑,针对性补充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