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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名买房合同原件能认定借名买房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2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借名买房合同或合同无原件的情况下,结合哪些事实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代持人配偶以离婚财产分割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2311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但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效力仅为权利推定,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登记的,应当以实际权利状态为准。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并非以书面合同原件为唯一必备要件,只要主张借名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使得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即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具体而言,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事实综合判断:一是购房款的出资情况,是否由借名人全额支付;二是房屋的实际管控情况,包括装修、占有、使用、收益是否由借名人或其指定人员行使;三是购房合同、发票、权属证书等原始凭证的持有情况;四是代持人是否认可借名事实;五是借名买房是否存在合理的背景原因。本案中,于某1虽无法提供代持合同原件,但结合其全额出资、子女负责装修、持有购房原始凭证、房屋长期由其子管控出租、代持人于某2认可借名事实等情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关于代持人配偶的权利主张,若配偶方主张房屋系离婚财产分割所得,需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房屋存在明确的分割合意、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其对借名事实不知情。若配偶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且对房屋长期由他人管控、自身未行使所有权权利等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于某2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总价款3477885元。购房款共计386万余元(含税费等)由于某1及其子于某3分三次全额支付,房屋由于某3负责装修,购房合同、发票原件均由于某1持有。2006年12月,于某1与于某2签订《委托代持房产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由于某1出资,以于某2名义购买,实际所有权归于某1所有,于某2仅为代持,不得擅自处分房屋。

案涉房屋购买后一直由于某2对外出租管理,租金收益归于某1。2016年4月19日,于某2与配偶鲍某1在婚内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鲍某1名下,同月26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于某2仍持有鲍某1名下的房产证,继续出租案涉房屋并收取租金。后鲍某1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于某2,于某1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于某2、鲍某1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鲍某1辩称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已分割归其所有,于某1与于某2的代持合同系倒签,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不以书面合同原件为唯一要件,鲍某1主张代持合同系倒签、虚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于某1提交的出资凭证、装修证据、购房原始凭证持有情况、房屋实际管控情况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鲍某1主张案涉房屋系离婚财产分割所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房屋存在明确的分割合意及合理对价,且对离婚后房屋长期由于某2管控出租、其未实际行使所有权的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鲍某1的上诉,维持原判,鲍某1、于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于某1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于某1名下。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231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借名买房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务必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持期限、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且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出资凭证、购房票据、权属证书原件等核心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2. 若借名买房涉及代持人婚姻关系变动,建议提前征得代持人配偶的书面确认,明确房屋不属于代持人夫妻共同财产,防止代持人离婚时房屋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必要时可通过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等方式限制代持人擅自处分房屋。
  3. 对于已发生的借名买房纠纷,当事人应注重收集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相关证据,如装修合同、物业费缴纳凭证、租赁合同、租金收取记录、与代持人的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以佐证借名事实。
  4. 需注意,若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协议可能因违反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应谨慎选择借名购房的房屋类型,避免财产损失。
  5. 借名买房纠纷中,若当事人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若系基于借名协议主张过户的债权请求权,仍需注意诉讼时效风险,建议在知晓权益受损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6. 若代持人将房屋转让、赠与给第三人,受让方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则实际出资人可能无法追回房屋,仅能向代持人主张赔偿责任,因此借名买房期间应密切关注房屋权属状态,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