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出具还款说明又反悔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3148号案例实务解读

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出具还款说明又反悔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31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出具还款说明确认欠付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后,又以工程未全部完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款项的,该还款说明是否具有工程款结算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3148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发包方自愿出具的、明确记载欠付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期限的还款说明,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

若发包方有充分证据证明部分工程确非施工方完成,且施工方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可的,对应工程款项可从还款说明确认的总金额中予以扣减,但发包方不能以此否定整个还款说明的效力,也不能仅凭单方主张的未完工、质量问题等拒绝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29日,滁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某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签订《美的通风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承接空调销售及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258万元,同时约定了付款进度、保修期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北京某公司组织进场施工。2021年5月8日,滁州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出具《空调工程还款说明》,明确列明三个项目的欠付金额,其中案涉51022项目制冷空调工程欠付780000元、空调自控系统未付款325870元,以上合计欠款135.1967万元;同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款117万元,尚余款项作为项目质保金6个月之内付清。

后滁州某公司以工程未完工、空调自控系统非北京某公司施工、静音型冷却塔系自行采购、冷却泵不符合要求需更换等为由拒绝支付欠款,北京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滁州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合法有效,滁州某公司出具的还款说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记载了欠付工程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该还款说明对滁州某公司具有约束力。

对于滁州某公司主张的静音型冷却塔费用扣减,经现场勘验,北京某公司认可冷却塔系滁州某公司购置且同意扣减对应费用,故对该部分扣减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冷却泵更换费用,因滁州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更换系因北京某公司施工质量问题,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不予支持;对于自控系统施工的主张,结合还款说明及硬件由北京某公司提供的事实,对滁州某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京02民终3148号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滁州某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某有限公司工程款914417.6元,变更第二项为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314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施工方而言,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推动发包方办理结算,若能达成书面还款说明或结算协议,务必明确欠付工程款的构成、总金额、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责任等核心内容,该文件将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可大幅降低诉讼中的举证难度,甚至无需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2. 对于发包方而言,出具还款说明或结算协议前务必仔细核实工程完工情况、质量状况、已付款金额、需扣减款项等全部内容,不要为了暂时安抚施工方随意出具未核实的欠款凭证,事后再以工程未完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反悔的,若无充分证据很难被法院采纳,还可能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 若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施工方未完成部分工程、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等情况,发包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留存沟通记录、整改要求、第三方检测或维修的相关证据,避免自行处理后再主张扣减款项时因证据不足不被支持。
  4. 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后,若发现确有遗漏的扣减项目,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可在诉讼中提交充分证据主张扣减,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无争议的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