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共同约定分摊老人养老医疗费,一方以费用不合理为由拒付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53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子女之间就老人养老、医疗等费用分摊达成的书面协议,一方事后以费用不合理、自己未同意为由拒绝支付垫付费用,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5386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子女之间基于自愿协商签订的老人安置及费用分摊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所有签字的子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反悔。
其次,对于一方为老人垫付的费用,只要是用于老人医疗、生活、护理等必要合理开支,且有相应证据(包括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其他共同义务人认可等)予以佐证的,其他分摊义务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份额。如果义务人对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异议,应当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如果协议约定老人的养老医疗费用优先使用老人自有存款、退休金等资金,超出部分再由子女分摊的,应当先扣除老人自有资金中可用于该部分支出的金额,剩余的不足部分再由各子女按约定比例分摊。
最后,如果分摊义务人自己也为老人垫付了相关费用的,可以另行向其他义务人主张分摊,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王某1共育有6位成年子女(边某2、边某1、边某6等)。2008年因王某1原有房屋拆迁,6位子女共同签订《关于合理安置老人的建议》,对拆迁款分配、老人养老安置、费用分摊等作出约定:其中8万元拆迁款作为老人日常生活及看病支出,由抚养人代为保管,老人资金花尽后,由6位子女平均出资承担相关费用;委托边某2夫妇作为抚养人照顾老人。
2019年1-3月,因王某1患病不适宜与有幼儿的家庭共同居住,边某2为老人租房共计支出45360元。边某1曾通过微信明确表示愿意分担该房租费用,其余4位子女均已按1/6的比例将分摊款支付给边某2,仅边某1未支付。
2021年2-5月,边某2又为王某1垫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其中6000元为老人住院转院的必要支出。其余4位子女均认可上述费用并支付了分摊款,边某1对部分费用不予认可,拒绝支付。边某2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边某1支付医疗费、房租的分摊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关于合理安置老人的建议》合法有效,扣除王某1剩余的3万元存款后,边某2垫付的合理费用应由6位子女平均分摊,判决边某1支付医疗费分摊款10341.22元、房租分摊款7560元。边某1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边某2已举证证明其为老人垫付了相关合理费用,边某1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边某1主张自己垫付的费用可另行解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538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子女间协商老人赡养、费用分摊等事宜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老人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顺序、费用分摊的项目、比例、支付时间、垫付费用的结算方式等内容,所有子女均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 为老人垫付费用时,务必留存好全部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票据、护理费发票、租房合同及转账记录、购物小票、与其他子女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如果是现金支出最好有第三方见证或其他子女签字确认,否则发生纠纷时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如果对其他子女垫付的费用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收集保存相关反驳证据,不能仅以口头否认为由拒绝支付,否则诉讼中很难被法院采信。
- 若自己也为老人垫付了合理费用,应当及时与其他子女沟通结算,协商不成的,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主张分摊,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付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还要承担额外的利息、诉讼费等成本。
- 需要注意的是,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子女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子女也应当共同承担老人的生活、医疗、护理等必要费用,不能以协议有争议、其他子女未履行义务等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