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原债权人还能私下改债务金额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63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依法通知债务人后,原债权人又与债务人签订的债务结算协议是否对债权受让人产生约束力?债权转让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632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债权转让只要依法通知了债务人,该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已转让部分的债权处分权,原债权人在转让后与债务人私下签订的债务结算、变更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受让人。 其次,债权转让的范围应当结合转让时各方确认的债权内容、债务人与受让人后续达成的处置协议综合认定:如果转让时各方明确知晓转让的债权仅对应投资本金部分,且债务人后续与受让人签订的处置协议也仅针对该本金债权进行结算,那么应当认定转让范围为投资本金对应的债权。 最后,债务人在已确认债权转让并与受让人达成还款协议后,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以与原债权人存在其他约定为由拒绝向受让人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争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各方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3年6月,樊某、高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投资露天煤矿项目,樊某、高某实际支付投资款2000万元。
2015年5月、7月,樊某、高某因欠付蔡某借款,分别与蔡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某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蔡某;2015年10月,某甲公司在两份转让协议上盖章注明“同意转让”。
2017年4月,樊某、高某又与某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某甲公司欠付二人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50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
2017年10月、2019年8月,蔡某与某甲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债权处置协议》,约定樊某、高某转让的2000万元投资款对应的债权按1500万元结算,某甲公司分15个月每月还款10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仅累计还款260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
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欠款1240万元及逾期利息;樊某、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债权转让实为委托收款,蔡某与某甲公司的处置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案涉债权转让是否对某甲公司发生效力,转让范围如何认定?
- 樊某、高某与某甲公司2017年签订的《协议书》能否对抗蔡某的债权主张?
- 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其与蔡某的《债权处置协议》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蔡某与樊某、高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某甲公司盖章确认,该债权转让对某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某甲公司与蔡某签订的两份《债权处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还款,且其主张的暂停还款事由无证据支持,应当承担继续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对于樊某、高某主张的《债权处置协议》无效、其仍对某甲公司享有债权的问题,以及某甲公司主张的其与樊某、高某2017年《协议书》无效的问题,因某甲公司、樊某、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各方可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蔡某支付欠款12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632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无论是债权转让方、受让方还是债务人,在债权转让环节都要明确转让范围:转让协议中要详细列明转让的债权构成(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收益、从权利等),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后续争议。如果是部分转让,也要明确转让的具体金额或比例。 第二,债权转让一定要及时通知债务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让债务人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债务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第三,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停止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也不要与原债权人就已转让的债权另行签订结算、变更协议,否则可能面临需要向受让人重复履行的风险。 第四,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要第一时间与债务人核对债权金额,签订书面的还款或处置协议,固定自身权利,避免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串通损害自身利益。 第五,如果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比如本案中同时存在债权转让关系、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作关系、原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借款关系),要注意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诉求,必要时分别提起诉讼,避免因混同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