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结算仅能提供单据复印件能否要到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64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施工方仅能提供工程派工单、验收单、工程量确认表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量和工程款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6434号生效判决解答:承揽工程结算过程中,即便施工方仅能提供工程单据复印件,只要复印件能够与微信沟通记录、人员身份关联、发包方未及时提异议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可以将复印件作为认定工程量的基础依据,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应付工程款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实案例
2022年5月,城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北七家未来金茂府项目第三方零星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由中某公司承接案涉项目的零星维修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暂估总价模式,按实际施工量结算。合同签订后,中某公司于2022年5月至11月期间完成了29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并将全部工程单据原件交付给城某公司用于结算审核。
此后中某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城某公司完成结算,但城某公司始终以“正在梳理”为由拖延,未对工程量和工程款提出明确异议。中某公司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城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78640.17元及逾期利息,仅能提交派工单、验收合格单、工程量确认表等工程材料的复印件佐证。
城某公司抗辩称,中某公司提交的单据无原件、部分签字无法辨认、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不符,仅认可114839.03元的工程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公司提交的复印件能够与双方沟通记录、签字人员身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城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30000元,驳回中某公司的利息主张。
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城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工程量核算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未完成结算即交付工程使用存在过错,一审酌定的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6434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在交付结算资料原件时,一定要要求发包方出具加盖公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资料签收单》,明确载明收到的资料名称、页数、原件/复印件属性,避免后期出现“无原件”的举证风险。
- 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派工单、验收单、工程量确认表等单据,尽量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或由合同明确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避免无关人员签字、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情况,降低人员离职后无法核实签字效力的风险。
- 发包方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对工程量、工程款有异议的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并送达施工方,拖延不提异议反而可能被法院推定认可施工方的结算主张。
- 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争议较大,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单方自行核算的工程量和价款如果没有对方认可,很难被法院采纳作为裁判依据。
- 施工方如果要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提交资料,保留催款的书面证据,避免因自身未按约定提交结算资料等履行瑕疵,被法院驳回利息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