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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期内设备起火发包方能不能直接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67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质保期内发生设施设备火灾,发包人主张系施工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要求以火灾损失直接抵扣应付工程款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6719号生效判决分析:

质保期内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的核心前提是,工程质量问题系由施工方的施工原因导致,而非使用不当、第三方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造成。发包人主张以质量问题损失抵扣工程款的,需同时完成三项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质量问题客观存在;二是证明质量问题与施工方的施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是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及合理性。

若发包人仅以“事故发生在质保期内”“已通知施工方、施工方未提异议”为由主张抵扣,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发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维修说明、损失证明,因缺乏施工方参与确认,也不属于法定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件,无法单独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系施工质量导致的依据。施工方收到通知后未予回复的沉默行为,在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视为对发包人主张事实的认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15日,某1公司(发包人)与某2公司(承包人)签订《消防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某2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消防水电工程,合同总价款为固定价1150000元,质保期为2年,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3%,质保期满30日内支付。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交工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1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75000元。2022年6月30日,案涉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双方因逾期交工责任、工程款结算等产生争议,某1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主张逾期交工违约金;某2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诉讼中,某1公司主张质保期内消防水箱因电伴热质量问题引发火灾,产生维修费用24000元,另有漏施项目、施工面积差、垫付款等费用,均应从剩余工程款中抵扣。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某1公司主张的火灾损失能否抵扣应付工程款,一审认定的工程款抵扣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关于火灾损失:某1公司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中,某2公司从未认可其主张的火灾原因;某1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维修公司出具的证明,系其单方委托形成,不足以证明火灾系某2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故对其要求以火灾损失抵扣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垫付款:仅对某2公司认可的防火门采购款13905元予以确认,其余垫付款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由某2公司负担,不予支持。

关于施工面积差:某2公司未举证证明完成了全部约定施工面积,一审结合在案证据酌定扣除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京02民终67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2公司需向某1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0元;某1公司需向某2公司支付工程款404955.26元及相应利息(其中370455.26元自2022年7月1日起算,34500元质保金自2024年7月30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671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建设工程发包方而言,若在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按以下步骤处理以固定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 第一时间固定事故原因证据:若发生火灾、设备故障等质量事故,应优先通过报警、申请消防/住建等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等方式明确事故原因,避免仅以单方陈述或单方委托的维修机构说明作为依据,否则证明力不足难以被法院采信。
  2. 书面履行质保通知义务: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施工方发送书面质保通知(建议通过EMS邮寄、合同约定的邮箱/通讯方式发送并留存送达凭证),明确告知质量问题情况、要求维修的期限及逾期不维修的法律后果,不要仅通过微信、电话等难以固定证据的方式沟通。
  3. 合规开展自行维修:若施工方在通知期限内拒绝维修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但维修前应对损失现状进行公证或第三方评估,维修过程留存相关记录,维修费用需有正式合同、支付凭证、发票佐证,确保费用合理、与质量问题直接相关,后续才可主张抵扣工程款或要求施工方承担。

对于施工方而言,收到发包方的质保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并到现场核查情况,若对质量问题原因有异议,应及时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避免消极沉默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若确属自身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积极履行保修义务,避免损失扩大。

此外,本案还涉及固定总价合同的施工面积差认定、逾期交工违约金的酌定等实务问题,征和律所建议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施工范围的具体边界、质保通知的送达方式及沉默的法律后果、逾期交工的损失计算标准等内容,减少后续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