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方建房未留修缮空间能要求邻居拆铁丝网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68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动产相邻方修建房屋时未预留滴水及修缮空间,能否基于相邻权要求邻居拆除其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架设的铁丝网,为自身修缮房屋提供必要便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6812号生效判决解答:相邻权是不动产权利人为了便利行使自身所有权,依法对相邻不动产享有的必要利用权利,其核心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针对修缮房屋引发的相邻便利请求,司法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必要性”,即如果不利用相邻方的土地/空间,修缮施工就无法正常开展,此时相邻方负有法定的容忍义务。
该项请求权的成立,不以请求方建房时是否预留了滴水、修缮空间为前提条件:即便权利人建房时未预留足够的修缮空间,只要其房屋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修缮属于维护房屋正常使用的必要措施,相邻方就不能以“权利人未预留空间”“设施架设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为由,拒绝提供必要便利。当然,行使相邻权的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方的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真实案例
张某与益某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某村的相邻住户,益某居住的甲号院与张某居住的乙号院南北、东西均有毗连。2021年益某沿自家南院墙墙基建造二层南房,未预留南侧滴水及修缮空间;后张某为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紧贴益某房屋外墙处架设了最高3米的铁丝网,铁丝网与益某房屋外墙间距仅12-13厘米。
因益某房屋外墙部分仍为裸露砖墙,需进行抹灰、做防水保温等必要修缮,但铁丝网的阻碍导致施工无法开展,益某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拆除案涉铁丝网。一审法院支持了益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案由认定错误,铁丝网架设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益某未预留滴水空间无权要求拆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为房屋外墙做防水、保温、抹灰属于房屋的必要修缮措施,现有铁丝网的设置导致益某无法开展施工,符合“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的相邻权行使条件;一审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案涉铁丝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6812号
-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尽量遵守当地宅基地建房管理规定,提前预留滴水、修缮空间,从源头避免相邻纠纷;即便因客观情况未预留足够空间,也不影响必要修缮的相邻权行使,但施工时必须严格控制在房屋外墙范围内,不得侵占相邻方的宅基地,同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将对相邻方的影响降到最低。
- 相邻方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架设防护设施、建造附属物时,应当与邻居房屋预留合理间距,避免影响邻居房屋的正常使用、通风采光及必要修缮;即便设施建设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若其客观上阻碍了邻居合法相邻权的行使,仍可能被法院判决要求拆除或整改。
- 相邻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以“案由认定错误”“一审未释明案由变更”为由提出程序异议的,需举证证明该程序瑕疵严重影响了自身实体权利的行使,否则法院不会仅以案由记载的细微差异否定实体判决的效力。
- 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只要案涉房屋未被有权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权利人的相邻权就依法受法律保护,相邻方不能以对方房屋涉嫌违建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相邻容忍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