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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持代持说明就能直接起诉变更股东登记、涤除法人身份?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69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载有“挂名法定代表人”内容的说明文件,能否直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成立?工商登记的唯一挂名股东,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将股权变更登记到实际出资人名下、涤除自身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工商登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6924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明确的合意,即书面约定中需明确股权的实际归属、出资义务承担、投资权益分配、代持权利义务等核心条款,仅模糊提及“挂名法定代表人”、未明确约定股权归属的说明文件,不足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成立。 第二,即便股权代持关系成立,工商登记的公示信息具有对外公信力,为保护债权人对公示登记的合理信赖,法院不会仅依据代持约定直接判决将名义股东的股权强制变更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名义股东需通过股权转让、公司清算注销等法定路径实现退出。 第三,若名义股东同时是公司登记的唯一股东,有权自行通过作出股东决定的方式免除自身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不存在无法通过公司内部途径救济的情形,法院不会直接支持涤除登记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1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设立,工商登记显示史某为公司唯一发起人、认缴出资50万元的100%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史某主张其仅为代某2公司持股的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交了盖有某1公司与某2公司公章的《关于“某1公司”的说明》,该说明仅记载史某为某2公司员工、系挂职法定代表人,某1公司业务责任由某2公司承担,未明确提及股权代持及归属相关内容;史某另提交了有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签字的公开信、与穆某的微信沟通记录佐证其主张。后史某因某1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身被限制高消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2公司为某1公司实际出资人、将某2公司登记为100%股东,并涤除史某的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登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史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本案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史某与某2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关系? 2. 史某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变更股东登记、涤除自身的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登记?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史某提交的说明、公开信、微信记录等证据均未明确约定某1公司10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也未约定代持相关的权利义务,不足以认定史某与某2公司之间成立股权代持合同关系;其次,即便代持关系成立,史某系工商公示的唯一股东,为保护债权人对登记公示的合理信赖,不得径直依据代持约定在诉讼中否认史某的股东身份,史某作为唯一股东可通过公司清算、注销或对外转让股权的法定路径实现退出;最后,史某作为唯一股东有权自行通过作出股东决定的方式免除自身职务,不存在内部救济不能的障碍,因此其要求涤除职务登记的请求亦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史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6924号
  •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切勿轻易同意为他人担任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影响个人出行、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若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虚开发票、非法经营等违法情形,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还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2. 若确需担任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务必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股权归属、出资义务、代持期限、退出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避免仅出具模糊的“挂名说明”,否则后续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代持关系。 3. 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退出需走法定路径:不要贸然直接起诉要求变更登记,若为公司唯一股东,可先作出股东决定免除自身职务,再办理工商变更;若公司有其他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变更职务的方式退出;若公司已出现经营异常、失信等情形,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公司债权债务,设计合规的退出方案,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4. 本案中史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是代持约定不明确、未穷尽内部救济路径,当事人遇到类似纠纷时,建议先委托律师固定代持相关证据,再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维权路径,提高胜诉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