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做美容只做完部分项目该怎么退钱?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69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购买预付费美容套餐仅完成部分项目,主张机构未将部分预付金转给合作医美机构构成欺诈,要求全额退还对应费用能否得到支持?预付费服务未完成的退款金额应当如何核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6928号生效判决分析:消费者与美容机构签订的预付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机构未按约定提供全部服务的,应当退还未完成部分的预付款。但消费者主张部分款项为机构代收的预付金、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无书面协议约定或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该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退款金额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各项目金额比例核算,而非按照消费者自行主张的金额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29日,刘某向北京某美容公司支付1万元购买美容套餐,双方签订《顾客美容服务协议书》,约定套餐包含3D丝绒眉、3D水晶唇、M2W面部去皱注射三个项目,刘某实付1万元。后刘某完成了纹眉、纹唇项目,主张1万元中有6000元是美容公司代收的医美项目预付金,公司未将该款转给合作的某医院,构成欺诈,遂起诉要求全额退还6000元、支付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按套餐内项目金额比例核算,判决美容公司退还3685.32元及对应利息,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刘某主张的6000元代收预付金是否成立,美容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未完成项目的退款金额应当如何计算?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未约定6000元为代收预付金,刘某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应由美容公司转给合作医院,其主张机构欺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美容公司确未提供剩余的面部去皱注射服务,应当退还对应款项,一审按照协议约定的各项目原价占比核算退款金额,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此外,刘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美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刘某3685.32元及对应利息(以3685.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692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购买预付费美容、医美套餐时,务必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列明每个项目的具体内容、单价、服务提供主体、是否涉及第三方机构、款项支付方式及去向,若涉及机构代收款项给第三方的,必须写明代收金额、转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 若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及时留存商家的宣传资料、聊天记录、承诺录音等有效证据,欺诈的认定需要证明商家存在故意隐瞒真相、诱导消费的行为,仅以口头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预付费服务未完成要求退款的,优先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单价核算退款金额,协议未约定单价的,可按照套餐总价结合项目数量、市场公允价协商核算,避免自行主张无依据的退款金额增加维权成本。
- 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应当留存好对应的发票、支付凭证、误工证明等材料,无有效证据证明的损失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美容、医美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项目的,应当留存好合作协议、转款凭证、消费者服务确认记录等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