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入股协议但不担亏本能算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5)京02民终72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入股协议但约定不承担经营亏损、到期全额退还本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京02民终7255号生效判决分析:司法实践中区分股权投资与民间借贷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符合“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投资本质,以及是否具备“保本付息、收益固定”的借贷特征。若协议虽名为“入股”“投资”,但约定出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到期无条件返还本金,且收益为固定金额或固定利率,与经营状况无关的,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但若协议同时约定了出资人需承担部分经营风险、收益与经营利润直接挂钩,不符合“保本保收益”特征的,则不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本案中,虽然《入股协议书》约定了陈某不承担经营亏损、合同到期退还全部入股金,但协议同时明确:中途退股仅能退还一半入股金、已分红利也要按一半折算;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工厂解体,需按股份比例协商分配剩余财产;且分红为每年纯利润的20%,与工厂经营收益直接挂钩,并非固定收益。上述约定表明陈某仍需承担一定经营风险,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核心特征,因此法院未认定该协议属于民间借贷性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与曹某、肖某夫妇系远亲关系,曹某、肖某因经营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三次向陈某及其家人借款合计30万元。2021年5月,双方补签两份《借条》及一份《入股协议书》:第一份借条出借人记载为陈某母亲杨某,金额10万元;第二份借条出借人为陈某,金额10万元;《入股协议书》约定陈某出资10万元占工厂20%股份,不承担经营亏损,合同到期退还全部入股金,按年纯利润20%分红,同时约定中途退股仅退一半本金、不可抗力导致工厂解体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曹某、肖某仅偿还9万元,陈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主张三笔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偿还剩余本金21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1. 案涉《入股协议书》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性质?2. 陈某是否为第一份借条的实际出借人,是否有权主张该笔债权?
法院观点:关于《入股协议书》性质,法院认为,虽然协议约定陈某不承担经营亏损、到期退还本金,但同时约定了中途退股扣减本金、分红与经营利润挂钩、不可抗力需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民间借贷“保本保固定收益”的核心特征,不属于民间借贷。关于第一份借条的出借人,借条载明出借人为杨某,转账亦非陈某账户,陈某提交的亲属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其为实际出借人,且无证据证明债权转让或委托代理已告知债务人,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此外,第二份借条的借款用于曹某、肖某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曹某、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0%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京02民终725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资金出借时务必明确法律关系性质:若本意是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务必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切勿使用“入股”“投资”等模糊表述,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投资关系而无法主张还本付息。
2.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要强化“保本保息”的证据留存:如果已经签订了投资类协议但实际是借贷关系,要注意留存双方沟通中关于“到期返本、固定收益”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款承诺等证据,用于证明借贷合意。
3. 确保出借主体与债权凭证一致:若委托他人代转款项或代持债权,务必提前告知债务人并留存书面确认证据,避免后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增加维权成本。
4. 夫妻共同债务要及时确认:出借给已婚债务人的款项若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债权凭证上签字,避免后续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
5. 投资关系需明确权利义务:若确为股权投资,应当签订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入股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退伙机制等内容,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贷而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